2012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2012〕58 号文件下发《关于推进泉州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若干意见》,提出着力提升民营经济产业层次、优化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政务环境等十个方面的改革试验内容,全文如下:
泉州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在泉州市开展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是省委、省政府着力打造民营经济发展的乐园,在更高起点上推进海西建设和福建跨越发展的重大决策,是坚持“四化”同步和“三群”联动的重要抓手,是深化“三维”对接的重要支撑。现就推进泉州市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实施省第九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持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坚持统筹兼顾、综合配套,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推动,坚持顺应规律、突出特色,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破解资源要素制约,着力优化公共服务环境,着力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立高端化、集群化、现代化的民营经济产业体系,将泉州建成政策支撑有力、政府服务高效、产业环境优越、社会依托完善的民营经济发展集聚区、示范区,为促进全省民营经济改革发展发挥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加快建设更加优美更加和谐更加幸福的福建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 2015 年,基本形成推动民营经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体制机制。民营经济增加值达6000亿元以上;民营经济中第三产业增加值占30%,高新技产业增加值占14%;年产值超百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10家以上;私营企业7.5万家以上,个体工商户20万户以上。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推动民营经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体制机制。民营经济增加值达1.1万亿元以上;民营经济中第三产业增加值占 35%,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20%;年产值超百亿元的工业企业20家以上;私营企业10万家以上,个体工商户25万户以上。
二、提升民营经济产业层次
(一)着力提升传统产业。按照“抓龙头、铸链条、建集群”的要求,创新项目生成机制,加快企业技术改造,重点发展纺织鞋服、石油化工、建材业等产业链关键缺失环节和延伸项目,修船造船、轨道交通、数控机床等装备制造业龙头和配套项目,石材、水暖厨卫、陶瓷、食品饮料、造纸及纸制品、包装印刷等特色优势产业的高端化项目。健全落后产能淘汰机制,省级用于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向泉州适当倾斜。
(二)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完善龙头企业及创新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光电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和海洋新兴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民营企业开拓军工产品市场,加快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参与军民两用高科技开发和产业化,重点在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领域促进军民结合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
(三)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泉州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建设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大力发展全国性大型专业市场,打造全国物流节点城市。建设海西民营经济总部中心,积极扶持泉州现有总部企业发展,吸引全国知名企业在泉州设立地区总部、营运中心、研发中心、配套基地、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等。充分发挥泉州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核心区的作用,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建设泉台文化创意产业交流合作示范区。支持晋江开展“二三产分离,制造业服务化”试点。
三、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
(一)鼓励民营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和推进中科院、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在泉州设立分支机构,将泉州鞋业、纺织、服装、石材、陶瓷、休闲食品、微波通信、光电等优势产业领域的公共研发、信息、检测中心建设成为服务于全省乃至全国的创新基地。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列入省“百项千亿”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购置先进技术设备的,按购置费的5%优先给予补助。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对标认证、申报或购买各类专利,加快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积极发展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交易、专利代理等科技中介服务业。大力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降低民营企业创新成本。
(二)推动民营企业品牌创新。支持泉州民营企业创品牌,鼓励并购国外高端品牌,对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引导企业深挖品牌价值,推动品牌整合,组建“品牌联盟”。支持泉州建设品牌产品直销中心、商标交易服务中心、品牌数字展览馆。对泉州市组织企业参加全国的知名专业性展会和抱团开拓市场项目给予资助。支持泉州市工业企业列入全省甲供、甲控供应商名录。支持泉州市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扩大产品销售,将资助范围从规模以上扩大至全部工业企业。
(三)强化民营企业人才支撑。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民营企业参与的“政产学研”一体化的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权威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数据库,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职业经理人资质社会化评价。鼓励民营企业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高校、科研机构选择企业攻关项目作为研究方向,在项目开发中培养人才。创新企业家队伍建设工作机制,积极探索企业家培养的国际化合作途径。
四、促进民营经济集聚发展
(一)推动开发区和特色产业园加快发展。支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转型提升、加快发展。泉州台商投资区台商投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 5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省级审批项目,由泉州市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核准、审批手续。赋予泉惠石化工业区参照享受省政府《关于支持漳州古雷石化基地加快开发建设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241 号)的扶持政策。加快泉州(南安)光电信息产业基地、泉州(湖头)光电产业园、泉州微波通信特色产业基地、海西数字对讲机产业育成基地、泉州软件园、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南安海峡科技生态城、永春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石狮海洋生物高科技产业园等载体建设,推动泉州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集聚。
(二)整合各类工业园区。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品牌工业园、上市企业创业园,鼓励园区外工业企业“拆企并企、拆企入园”,并按企业的性质合理安排园区用地。创新园区开发、管理模式,引入园区专业开发商、运营商。加快印染、制革、石材、陶瓷等集控区建设。
(三)大力发展飞地工业。加快推进泉州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与省内其他市、县(区)共建产业转移园区,鼓励泉州市的沿海和山区县(市、区)自主结对共建产业转移园区。经过省直有关部门认定的产业转移园区,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山海协作的八条意见》(闽委发〔2012〕10号)的优惠政策。
(四)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以企业上年度为基数,分别按其地方级“三税”(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 20%、25%、30%奖励企业。对上年度纳税总额在 500万元以上、当年度“三税”比上年度增幅达 30%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其新增“三税”30%以上部分,按其地方级“三税”新增部分的30%予以奖励。以上奖励,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实施小微民营企业成长计划,建设小微民营企业发展集聚区,推动小微企业向“专精特优新”方向发展。
五、引导民营企业制度创新
(一)推进民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革,形成开放多元的产权结构,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建立科学的企业决策机制和制衡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实行相互参股、收购兼并、外资嫁接等多种途径加速发展。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转制为公司,转制前主体的前置许可文件可依法延续使用。积极引导延续家族制经营的企业,在保留原有产权结构的基础上,创新治理结构。
(二)鼓励民营企业管理创新。鼓励民营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精益管理经验,推行标准化生产和信息化管理,建设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实施民营企业管理信息化工程,推动企业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业务流程和管理模式。开展民营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试点,积极推行SA8000标准认证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强化民营企业在依法纳税、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劳动用工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探索建立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机制与奖惩机制。
六、完善民间投资扶持政策
(一)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动民间资本以参股、控股、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收购、特许经营等模式,参与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已建成的国有经营性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依法向其他社会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政策性住房,参与中心市区“三旧”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投资者权益可依法整体转让。对符合用地政策和基建程序要求的民营企业建设的员工公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应优惠政策,并安排中央、省级有关专项补助资金。探索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民工宿舍。深化农村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
(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文化体育教育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文化创意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创办品牌赛事,兴建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参与体育场馆运营。研究划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法,落实有所区别的注册登记、政府支持等相关政策,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兴办各类教育培训机构。
(三)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医疗卫生社会福利领域。支持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服务准入、医保定点、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平等待遇。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补偿。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社会福利机构,允许其设立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康复和一般性诊疗的医疗服务机构,适当开展对外服务。
七、扩大民营经济对外开放
(一)深化两岸产业合作。积极研究放宽台资市场准入条件和股比限制等政策。支持台商在泉州以独资或控股方式,投资环境服务、健康服务、社会服务和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台湾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内设立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支持在泉州具备资质的银行业机构开办离岸金融业务,允许台商开立人民币离岸账户。
(二)建设“海西现代服务专区”。探索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供应链管理基地、商务服务中心、区域金融创新中心、专业服务中心、文化创意设计服务基地、内地企业“走出去”促进中心。
(三)推进对外贸易转型升级。支持泉州申请开展外汇使用扩权、通关管理模式改革试点。推动泉州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支持台商投资区在条件成熟时申报设立保税港区,支持泉州出口加工区设立综合保税区,做大做强晋江“陆地港”。推动泉州台商投资区加快建设新增外贸作业区,争取设立口岸离境免税店,并参照厦门大嶝对台小额商品市场做法设立台湾商品交易市场。
(四)创新人员出入境管理体制。争取国家授予晋江、石狮等县(市、区)受理、签发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的权限。争取国家将泉州纳入赴台个人游试点城市。争取国家授予泉州为赴泉参加各种大型活动的非泉州籍常住人口和已领取暂住证(居住证)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办理赴台旅游证件申请权限。
八、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改革试验
(一)加快构建多层有序的金融组织体系。推动在闽设立机构的银行全部在泉州设立分支机构,引导已在泉州设立机构的银行扩大在泉州县域的网点覆盖面。推动外资银行在泉州设立营业性机构或代表处。支持泉州市增设小额贷款公司,允许有条件的县(市、区)在现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基础上,可再设立二家小额贷款公司。优先支持运作规范、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改组为村镇银行。积极引进国内大中型银行到泉州辖内县(市)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力争“十二五”期间基本实现村镇银行县(市)全覆盖。落实村镇银行中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最低出资比例放宽至 15%的规定,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争取提高民间资本的持股比例。支持有资格的民营企业设立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晋江市加快建设金融创新先导示范区。
(二)加大对民营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推动泉州市及所辖县(市、区)银行金融机构全面设立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或专柜,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申请优先受理、简化流程、加快审批,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确保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支持在泉银行业分支机构向上争取机构设立、授信规模等计划单列。推动信贷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单列信贷计划,设立服务专营机构或专柜,开展信贷审批流程改革,实行标准化、专业化、简约化的贷款审批流程。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民营企业需求的金融品种和经营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商标权质押融资。
(三)推动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和合法化。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创新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的新模式,支持运行良好、经营合规、条件合规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公司资本净额的100%向商业银行融资。允许泉州试点开展民间融资登记管理,支持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和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四)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对选择省属法人证券机构作为保荐人或主承销商的泉州市民营企业,优先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支持泉州民营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以及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或集合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支持将泉州列为全国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创新试点城市和全国市政债发行试点城市,设立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积极争取和支持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的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并购基金。
(五)推动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鼓励泉州建立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支持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入新三板试点范围。
九、健全土地保障体制机制
(一)创新土地集约利用机制。对民营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工业企业利用自有的工业厂房用地发展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以及其它新兴产业。推进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基础信息建设,制定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完善土地利用评价体系,支持土地集约利用较高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扩区,优先解决用地指标。
(二)完善多元化土地供应机制。落户泉州市的工业项目,凡是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调剂、充分保障。对重大项目使用林地、海域及围填海计划指标给予倾斜。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原划拨国有用地允许补办出让手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差别化地价政策。对中小微民营企业,探索“分阶段出让、短期出让、租赁”等多种弹性土地供应方式。对于项目落实的民营企业用地,允许以储备用地批次的方式报批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一次性收储后按项目分期供地。对于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民营企业,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健全工业用地退出机制。对于因政府规划调整而产生的闲置工业用地,可采取协议有偿收回或置换土地的方式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有偿收回的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制定。属战略性或高新技术、高效益企业的用地,可异地置换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四)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支持泉州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三旧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城镇用地范围外,允许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转让、出租、入股、联营等形式进行流转。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建设,逐步实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并轨。允许泉州探索民营企业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投资建设工业、物流和其他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建设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厂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林地产权贷款抵押试点。创新农村房屋产权流转的办法、途径和征地补偿制度。
十、创新城镇和社会管理
(一)完善城镇规划。支持泉州加快980平方公里环湾区域规划建设,推进298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同城化,适时调整行政区划,申请成为较大的市。支持泉州将辖区内周边密切联系的市、县和乡镇纳入规划统一实施,有序拓展城市空间,实现城市建成区面积增长与人口增长相匹配。推动厦漳泉大都市区建设,实施 “大城关”战略,引导产业、人口等要素向县城和中心镇集聚。支持县(市)开展撤乡设镇、乡镇改街道和“村改居”工作,条件成熟的,可适时对规模较小的乡镇进行撤并或委托周边中心镇管理。
(二)创新城镇化管理体制。支持泉州探索中心城区“一张图”规划管理模式,统一城市建设标准,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实现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均等化。支持石狮市率先开展“全域城市化改革试点”。
(三)创新外来人口管理体制。认真总结晋江市试点经验,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从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覆盖,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凭居住证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权益。进一步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的义务教育政策,研究制定其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将在民办学校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畴。探索建立用人单位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公积金的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机制。
十一、优化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政务环境
(一)加强对民营企业宏观指导和服务。强化政策引导,及时向社会发布和传递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等信息,引导民营企业发展。完善对民营经济的统计和监测,全面准确反映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依托政务信息平台整合企业非金融信用记录,建立、完善信用信息系统,按企业信用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切实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积极探索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不断增强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渗透力、影响力和覆盖面,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推进行政管理制度创新。进一步赋予泉州市更大的项目核准权限,有关文件明确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核准的项目中,除跨行政区项目、申请中央资金补贴项目、重要资源性开发项目、涉及重大规划布局项目外,其他企业投资项目一律下放泉州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核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备案。支持泉州开展企业注册登记改革试点,试行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允许企业先登记注册,后完善相关的经营手续。争取国家支持泉州市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授予泉州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登记核准权限。
(三)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探索形成“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探索政府购买中介服务进入社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不低于其年度预算总额的15%。
(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发展。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扶持政策,建设行业协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一批在全国乃至国际具有相当知名度和社会公信力的品牌行业协会(商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和工作事项依法委托给行业协会。鼓励国内外知名中介机构进入泉州发展,依法开展资格认定、能力评价、业务委托、业绩奖励等业务。
(五)加强用工服务。充分发挥12580海西求职平台等服务平台功能,千方百计为泉州民营企业引入各类劳动力。针对泉州民营企业特点,积极开展紧缺技术工种免费技能培训,每年培训6000人以上,所需经费由省级就业专项资金支付。支持泉州民营企业加强职工技能培训,政府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向所有民营企业覆盖。积极实施按项目运作模式组织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扩大泉州用工本地化规模。
十二、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与泉州市共同组成的推进泉州市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泉州市要成立推进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组织重大改革试验项目的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验收总结等工作。
(二)健全考核机制。泉州市要依照本意见,把综合配套改革各项任务、实施项目分解到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具体落实。对重点改革事项实行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管理程序,提高改革试验的科学性,防范和减少风险。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和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三)营造改革氛围。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尤其是民营企业家群体的主体作用。积极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广泛宣传泉州市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措施和阶段性成效,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推动改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