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经贸(经济、科经)局:
根据《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2〕2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行动计划的通知》(泉政文〔2012〕11号)精神,市本级财政设立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开拓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为规范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管理科学、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制定《泉州市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2〕2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行动计划的通知》(泉政文〔2012〕11号)精神,由泉州市级财政设立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具有较好成长性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开拓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工作,助推我市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管理科学、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执行,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一)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导向,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扶持重点;负责项目申报信息发布、项目申报资料收集汇总;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专利产品产业化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技术含量。专利产品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专利产品的产业化,提高产品附加值,扩大市场销售。
(二)促进中小微企业管理创新,包括企业管理咨询项目、企业管理培训项目和企业管理服务项目。重点支持各类帮助中小微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服务机构及其服务活动,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强管理创新,采用现代化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三)推动中小微企业市场开拓,包括配套加工协作项目、电子商务项目。配套加工协作项目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强与本市大企业、品牌企业、上市企业的配套、贴牌等协作,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电子商务项目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发展网络营销;支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网上营销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壮大。
(四)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包括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公共服务业务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与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工业设计、检验检测与产品质量提升、节能环保应用与推广、信息化应用与服务、创业辅导等综合(专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服务平台应具有开放性、独立性和资源共享性,能在同行业中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业绩突出,公信度高。公共服务业务项目重点支持市、县两级以政府或协(商)会为主导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服务机构建设,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性或专业性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拓展发展空间。
(五)其他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泉州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连续生产经营或运营2年(含)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申报技术改造项目、专利产品产业化项目、配套加工协作项目、电子商务项目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企业(含生产经营性服务机构)上年度纳税不低于2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的不低于10万元。市直及区属小微型企业适用微型企业资格条件。
(四)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扶持主要方向和扶持重点。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扶持。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上一年度以来已获得市级以上财政性资金扶持的,当年不再予以扶持。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一)技术创新类
1.技术改造项目。(1)对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扶持,每个项目贴息期限1年(市直及区属企业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2)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投资总额按档次予以补助,投资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5万元,投资总额每增加100万元(市直及区属企业每增加80万元)补助增加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专利产品产业化项目。综合考虑企业专利产品开发的技术投入和专利技术的先进性、新产品投产后产生的效益等因素,投资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且投入产出比不低于1:3,补助5万元,投资总额每增加100万元(市直及区属企业每增加80万元)补助增加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管理创新类
1.企业管理咨询项目。(1)企业管理咨询机构。综合考虑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业务量及服务质量等情况,分档次给予补助,年业务合同量超过50万元的奖励8万元,超过100万元的奖励16万元,超过125万元奖励20万元。每年年初,管理咨询机构应将拟开展的管理咨询活动计划及收费标准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备案,不报备的管理咨询活动不予补助。(2)实施管理咨询的中小微企业。项目必须委托国内外知名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项目服务费用16万元(含)以上,按实际收费的30%取整数予以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管理培训项目。项目单位根据每年市经贸系统下达的培训计划任务及实施情况,申请补助。免收费项目,按实给予补助;有收费项目,按差额给予补助。相关培训计划任务应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备案,不报备的培训项目不予补助。
3.管理服务项目。主要对市经贸委牵头组织的中小微企业服务日活动、管理专家顾问团赴企业开展义务管理诊断、企业管理咨询对接会、企业管理现场推广会、组织企业到先进地区或企业学习、“泉州市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等年度企业管理工作专项服务项目予以扶持。项目承办单位编制预算后报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根据项目进度及实际发生费用,在专项资金内给予承办单位适当补助。
(三)市场开拓类
1.配套加工协作项目。企业年配套协作加工产值500万元(含)以上或年配套协作加工费200万元(含)以上,且配套协作产品销售额应占企业年度销售收入30%以上。以年配套协作加工产值的1%或年加工费的2.5%取整数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直及区属企业年协作加工产值或加工费资格条件分别下降20%。
2.电子商务项目。(1)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展网上直销,年网上销售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奖励5万元;年销售额每增加5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2)电子商务企业(网商)与市、县经贸部门签订协议,帮助本市中小微企业开拓网上市场,年销售额突破1000万元,奖励5万元;年销售额每增加5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类
1.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根据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业绩,结合平台建设支出情况,确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公共服务业务项目。根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业绩、服务支出,结合服务收费等其它情况,确定补助额度,补助额不超过当年服务支出的20%,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九条 项目申报的组织实施
(一)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息,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二)各县(市、区、管委会)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申报的发动、组织和初审工作,并汇总上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三)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项目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及资金安排方案。
(四)专项资金项目方案经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下达专项资金指标,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九条 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项目在完成审批之后,由市经贸委负责公示,公示反馈期限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重新审议确认无误的项目方可下达资金。
(二)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否则,除追回专项资金外,三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资金扶持。
(四)对违反本暂行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执行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泉州市扶持规模以下成长型工业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泉财企〔2010〕258号)同时废止。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