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十二五”外经贸发展专项规划有关财税扶持政策
建立完善与我省外经贸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增强财政政策的战略性、导向性和稳定性,确保各级财政支持力度适应全省外经贸发展需要。完善财政政策促进内容,着力支持重点商品出口基地建设、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外经贸结构调整优化、食品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促进外资、外贸、外经良性互动发展等。改进财政政策促进方式,加大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社会组织发展等方面的支持。继续实施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统一承担的政策。完善金融支持外经贸发展相关政策,不断创新信贷产品,积极开展进出口信贷业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扩大外经贸融资担保业务。继续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导向作用,加大对外经贸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鼓励企业开展海外人民币业务。
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继续推进省部协作、省市协作、省各部门之间协作以及跨省协作,切实形成政府、行业、企业“三位一体”和商务、金融、财政、海关、质检、税务等多部门联动的外经贸发展促进体系,形成纵向联动、横向合作、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完善海关企业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法检管理办法,提高通关和检验检疫服务效率,降低通关环节费用。提升出口退税服务,加快退税申报速度。建立健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外经贸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第四章保障规划顺利实施第二节、第五节(闽政〔2011〕48 号)
(二)福建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1、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2、资金用途: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团体);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以及省厅需重点推动的项目等。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①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②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3、资金使用对象: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在福建省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②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③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并具有实质开展国际市场拓展工作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活动;④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组织全省、行业或设区市所辖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组织参展展位数不低于10个;②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参加培训中小企业数不低于30家,其中,设区市举办的培训班中小企业数不低于50家;③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④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单位,必须登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www.smeimdf.net或www.smeimdf.org)进行资质注册(已注册的单位不再注册,终身只需注册一次)。同时,向承办单位提交相关的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税务、海关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以上均是复印件)。
4 、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对企业项目申请,单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单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团体展览会项目必须提供各参展企业的账户,资金直接拨付参展企业。各项目实际支持金额及每家企业每年可获得支持的项目数,将根据每年资金额度进行调整。单家企业获得本专项资金的支持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本专项资金不再支持。
5、支持内容、最高支持比例和金额
(1)境外展览会(企业\团体)
支持内容 | 基本展位 | 增加展位 | 最高限额 |
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 15000 | 10000 | 35000 |
①展位费支持标准按每个企业申请一个标准展位( 9平方米,下同)计算,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支持金额增加10000元,最高不超过3个展位,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5000元。
② 在香港、澳门地区举办的展览会,按上述标准的 60%计算。
③ 如展位费实际支出金额超过 10000元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支出金额支持。
④凡在境外参加或举办境外展览会,一律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不得申请其他项目或另立项目重复进行申请。
⑤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应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
(2)管理体系认证①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 www.cnca.gov.cn 进行查询)进行认证。
②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只对认证费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
③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④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证书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3)产品认证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 |
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 | 50% | 100000 |
①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 产品认证不包括我国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
②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③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如咨询、培训等)不予以支持。
④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产品认证。
⑤产品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4)境外申请专利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 |
发明专利 | 50% | 50000 |
实用新型专利 | 50% | 50000 |
外观设计专利 | 50% | 50000 |
①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②专利申请项目只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支持。
③境外专利申请不同项目分别申请,同一专利、同一国家(地区)只支持一次。
④专利申请须在申请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5)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 |
宣传册的翻译及制作 | 50% | 10000 |
宣传视频光盘的翻译及制作 | 50% | 10000 |
①宣传册、光盘至少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台、港、澳及东南亚地区可以体现繁体中文)。宣传光盘不能为裸盘,应有外包装,上面标注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客。
②制作的宣传视频不少于3分钟。宣传册和光盘印刷数量不得少于2 0 00册,往年已支持过的项目加印、翻印的不予支持。
③宣传册和宣传视频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④制作方须有以下资质之一以上:印刷资质,广告设计及制作资质,影视策划及制作资质,企业形象设计资质。
(6)电子商务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 |
创建中小企业网站 | 50% | 10000 |
企业网络营销活动 | 50% | 15000 |
①创建的中小企业网站应具有较丰富的产品或企业宣传内容,至少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创建企业网站只支持一次性的建设开发费用,不支持后期维护、改版、升级等费用;不支持购买机器、设备等费用。
②企业网络营销活动是指企业在国内、国际有影响的互联网网站进行产品宣传、商品营销等活动;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活动的服务商,应是依法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并通过了ISO、CMMI等相关资质认证。
③每个企业终身只支持一次创建企业网站,每个企业每年最多支持一个网络营销活动项目。
(7)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 |
境外宣传广告 |
50% | 35000 |
境外商标注册 | 50% | 15000 |
①企业所作广告类仅支持报刊、杂志广告,须面向境外客户。
②企业在境外发布宣传广告,只对广告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其他相关费用。
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③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④一家公司一年内在同一报刊、杂志上做广告只支持一次。
⑤每种产品在同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
⑥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须在项目完成(广告合同结束或获得商标注册证书)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8)国际市场考察
支持内容 | 支持国家(地区) | 支持比例 | 单人最高支持限额 | 单次单家最高支持人数 |
交通费和生活补贴 |
南美 | 50% |
15000 | 2人 |
北美 | 13000 | |||
亚洲 | 10000 | |||
港澳 | 5000 | |||
其余国家(地区) | 12000 |
① 境外市场考察费用指进行境外市场考察人员的交通费和生活补贴费用。
② 交通费是指考察人员所乘航班的经济舱费用,包括国别(地区)间往返费用,不包括国内交通费用及临时购买的访问国城市间交通费用。
③ 生活补贴费用按国家财政规定的访问国补助标准进行核算。
④ 经批准中小企业进行境外市场考察,每个企业可支持2人费用。
⑤交通费和生活补贴的各占支持比例,在最高支持限额内自行调整。
⑥核算交通补贴时,以购票发票复印件加机票(船票、车票复印件)为核算凭据。
(9)境外投(议)标。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支持金额 |
标书购置费 | 50% | 20000 |
项目设计费 | 50% | 20000 |
①标书购置费,指企业从项目发标方直接购买标书所支出的费用;项目设计费,按照项目发标方要求委托省级以上专门研究机构进行设计所支出的费用。
②申请境外投(议)标项目的企业必须具有参加境外投(议)标的相应资格。
③境外投(议)标项目包括:成套设备和大型单机境外投(议)标、对外工程承包投(议)标和大宗商品采购投(议)标等。
④境外投(议)标项目应在投(议)标工作结束的当年申请,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10)企业培训(团体)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 |
培训费 | 50% | 20000 |
①企业培训项目指在境内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项培训活动,包括外经贸业务基本知识、外经贸政策、开拓国际市场方法等予以支持。要求参加的中小企业不低于30家且时间在一天以上。
②企业培训费项目只支持会务费(主要指场租费、师资费、资料费等),不支持差旅、交通等费用。
③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企业培训项目时,必须提供参会企业汇总表(网上申报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参训企业要在网上完成资质注册。
(11)境外并购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 |
收购技术 | 50% | 100000 |
收购品牌 | 50% | 100000 |
①境外并购项目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中小企业到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的业务经营活动。
②境外并购业务只对收购技术和收购品牌发生的直接收购费用予以支持。
③境外并购须在并购业务完成,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6、申报材料
各支持项目的申报材料请依据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简化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手续的通知》(闽外经贸计财〔2009〕98号)(详见省外经贸厅网站的“开拓自己”栏目)要求提交材料。对新增加的支持项目须提交的材料要求如下:
(1)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① 境外专利申请书复印件(中外文);
② 境外专利管理部门接受文件复印件(中外文);
③ 发票和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
(2)境外并购项目
① 境外技术和品牌转让协议复印件(中外文);
② 公证部门公证文件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③ 发票和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
(3)企业网络营销活动
①网络营销项目申报单位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合同复印件及网上内容(中外文)打印;
②服务商营业执照及ISO、CMMI等相关认证文件复印件;
③发票和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
摘自《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外经贸计财〔2010〕65号)
(三)福建省外贸进口扶持资金
福建省外贸进口扶持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对我省(不含厦门,下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符合鼓励进口范围的产品(不含旧品)和先进技术,以及开展进口促进的专项活动给予相应扶持的资金。
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及出口型企业引进国外先进适用设备提升出口产业的装备水平和出口竞争力;支持由外经贸部门牵头组织企业赴境外采购国外先进设备的公共活动费用;对企业进口符合鼓励范围的技术、设备,省外经贸发展性扶持资金将给予相应资金贴息,并根据资金盘子和外经贸工作重点,确定当年重点和优先贴息的进口技术和产品类别。
资金支持标准:1、本金,以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核定享受贴息的产品和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的人民币汇率,作为计算应贴息的本金。2、贴息率,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将根据每年支持重点、年度贴息资金盘子以及符合条件的项目本金总额等因素确定贴息率,对不同类别产品分别采用不同的贴息率。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年期贷款利率的50%,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3、进口采购活动的支付标准,对省外经贸厅为提升我省生产技术水平,统一牵头组织赴境外采购国外先进设备活动的企业,其进口采购活动的相关场地费、翻译费、宣传资料费等公共活动费用按实际发生给予适当支持。
申报条件:(1)近三年来守法经营,无涉及通关、外汇、税务以及进出口业务管理等方面重大违规行为的我省各类进出口企业。(2)企业当期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贴息范围的产品和技术需达到一定规模。(3)支持的对象是海关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且进口业绩统计在省内。(4)按要求报送外经贸统计报表,积极配合开展外经贸专题调研和监测预警等工作。
摘自《福建省外经贸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外贸进口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外经贸计财[2010]28号)
(四)福建省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措施
按照省政府有关促进出口信用保险发展,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积极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扩大出口,扶持开展货物出口的各类外贸企业。
支持标准和方式:1、对台资企业的货物出口,按企业实际缴纳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50%给予扶持,2010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含150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扶持比例为35%,其他企业扶持比例为25%。每户企业全年累计获得的该项补贴不超过150万元。2、各类企业在第二季度对日本的货物出口,按企业实际缴纳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50%给予扶持。3、对2011年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予以贴息支持,年贴息率为2%(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单笔融资贴息天数不超过90天,每户企业全年累计获得的贴息不超过50万元。4、对企业下半年对日出口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年贴息率为2%(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单笔融资贴息天数不超过90天。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降低总体费率水平,2011年平均费率水平较上年下降5%以上。单家企业单季度按照标准计算的补助额不足1万元的暂不拨付,待年终清算;全年累计补助额不足1万元的不予支持。
扶持资金按季申报,信保公司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按照《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资料以及连同编制的《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汇总表》,中介机构对信保公司提供的扶持申请进行审计验证。审计报告分别报送两厅,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审核合格后,由省财政厅、外经贸厅直接将专项资金拨付给有关企业。需要注意,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政策的计算时间以保险公司发票开票日为准;保单融资贴息扶持政策的计算时间以商业银行实际贷款时间为准。对多家共同投保的业务,按照谁出钱谁受益的原则,将扶持资金拨付付款企业。
摘自福建省外经贸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措施的通知》(闽外经贸计财〔2011〕24号)
(五)福建省外经贸展会扶持资金
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分A、B、C、D四类予以支持
1.A类:以省政府名义与商务部联合举办的、我省企业参展展位不少于40个的境外展会:(支持内容包含两部分:一是企业的展位费;二是组织单位发生的一些公共费用),具体如下:
①每个展会每家企业最多资助两个展位费。对第一个展位资助不高于2万元,第二个展位资助不高于1万元;展位费低于2万元则按不高于实际费用予以资助,第二个展位相应减半资助。
②公共布展费、宣传推介费、省外经贸厅带团工作人员(不超过2人)出国费用等,在不超过展位资助金额的15%范围内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支持。
2.B类:由我省单独举办的、我省企业参展展位不少于300个的境外展会:(支持内容比A类展多了一项承办费)。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按A类展会资助标准执行;对公共费用(含广告宣传和公共布展费等)在不超过展位实际资助金额的15%范围内据实控制列支;对承办单位予以30万元支持。
3.C类:由各设区市政府或外经贸局、行业商协会组织参加在新兴市场举办的展会。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按A类展会资助标准执行。(C类展只支持展位费)
4.D类:重点鼓励企业参加的其他境外展会。对第一个展位资助5000元,第二个展位资助2500元。(D类展只支持展位费)
5.对服务贸易企业参加服务贸易境外展,其展位资助标准按A类展会资助标准执行。
申报材料包括:
1、承办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见管理办法中的附件一);
2、有关政府部门的项目批件复印件;
3、展位确认书复印件;
4、支出外汇的银行付汇水单复印件、发票;参展企业的付款单(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5、参展企业资金拨付申请汇总表(格式见管理办法中的附件二),同时提交电子表格;
6、出国人员任务批件复印件;
7、公共布展、宣传推介等费用开支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和相关的合同;
8、展会情况报告。
注意事项:
我厅每年结合我省重点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和我省产品结构特点,确定一批重点境外展会,一定三年不变。A、B两类的展会都是部省合作、闽港合作项目,承办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C类展会由各设区上报我厅确定后,由各设区市组织实施。A、B、C三类都必须提供企业的账户信息,展位费补贴是由财政直接拨付企业;D类则不用提供企业账号,但要承办单位的账号,展位费拨付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在收到资金后5日内分拨到有关参展单位。另外,明确每个展项每家企业最多只能资助两个展位的资助。
摘自《福建省外经贸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外经贸展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外经贸计财[2010]6号)
(六)福建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
纺织行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每年下拨的以及省财政从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的,支持我省纺织行业“走出去”投资办厂、建立营销网络以及境外研发等经济活动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1、支持海外纺织工业园区的建设。海外纺织工业园区是指国内企业在境外通过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纺织企业集群,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较为完整、带动和辐射能力强的加工区、工业园区等。建设纺织工业园区要求:(1)纺织工业园区必须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具备设厂条件、土地平整;(2)引进我省纺织、服装企业不少于10家,累计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3)为入区纺织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如注册、报关、报税、标准厂房、商务服务等
专项资金对建设纺织工业园区的企业给予前期费用、相关费用补贴。前期费用指纺织工业园区在注册前所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考察、招投标、可行性研究、评估、规划勘察设计、质量监理、海外投资保险、公证、租赁或购置土地、标准厂房建造及公共设施建设等费用;相关费用指企业广告宣传、招商推介、技术研发、咨询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费用。
2、鼓励引导国内企业集群式投资。纺织企业集群式投资是指纺织上下游企业在境外的一定区域内集群投资从而实现优势互补,获得竞争优势。集群式投资要求:(1)为纺织企业集群式投资提供组织协调、信息咨询、招商推广等服务;(2)推介我省纺织企业总数多于5家、且累计投资额大于500万美元。专项资金对为引导纺织企业集群投资的中介组织和龙头企业而发生的协调、招商等相关费用给予支持。
3、支持纺织企业对外投资。支持纺织企业到境外投资兴业,到境外设立加工企业的要求:(1)投资额在30万美元以上(含30万美元)的现汇投资或必备的设备、半成品、原辅材料和技术投资;(2)投资必须到位。专项资金对纺织企业到境外设立加工贸易企业给予前期费用、相关费用补贴。
4、支持在境外设立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营销网络是指我省纺织服装企业到境外设立贸易网点、贸易连锁店、专卖店,建立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等。营销网络要求:带动上一年度省内纺织类商品出口在50万美元以上。专项资金对纺织服装类境外贸易网点、连锁专卖店、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等予以支持,具体包括:(1)租金资助:①对企业以自设专卖店方式,以自有品牌销售产品而对外支付的租金予以资助;②对企业在境外建立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而租用的仓库和办公用房的租金予以资助。(2)装修资助:对企业在自有品牌产品专卖店的装修费用予以资助。(3)运输费资助: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今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的当地运输费用予以资助。(4)开发或购置费资助: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售后服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或购置费用予以资助。
5、鼓励境外研发。专项资金对境外中资纺织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场地租赁、高级服装面料设计人员聘请、购买相关资料等费用予以资助。
6、对纺织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展以上1至5点业务,取得的国内金融机构和国外中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贴息的要求:(1)贷款必须用于境外投资项目;(2)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3)每个项目予以最高不超过贷款额5000万元的贷款贴息。
资金使用标准:资金的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费用总额的50%,单个项目的最高资助额为5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申请多个项目的,其可获得的最高资助总额为100万元。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资信良好,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来在境内外无不良经营记录,如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挪用和恶意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等;3、按规定报送境外投资统计、年检、绩效评价资料,未参加境外企业统计、年检、绩效评价的投资主体不享受财政扶持。4、园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企业,要有相应的投资实力、资质、管理经验和人才;集群投资的咨询服务企业,应为在境外设立5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或中资中介服务机构等。
申报材料:1、申请境外项目资助的,填报境外项目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填报银行贷款贴息申请表;2、投资主体申请报告(要注明主体情况、境外项目进展情况、预期收益、带动出口等分析);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境外项目所在国注册文件复印件;5、境外项目证书或核准件复印件;6、投资主体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7、境外投资证明。以现汇投资的,附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以货物投资的,提供货物投资说明和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委托外贸公司出口的,提交外贸公司代理合同和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提供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8、申报前期费用和相关费用补贴的,提供项目支出情况说明、费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申报贷款贴息的,提供贷款银行书面说明(包括贷款的起止日期、用途、金额等)、银行贷款合同副本、银行贷款和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9、境外项目出口说明和货物出口海关报关单;10、设立境外纺织工业园区和引导国内企业集群式投资的,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意见和各境外企业核准件复印件、所在国注册文件复印件。以上每个申报材料原件为外文的应翻译为中文,复印件须盖公司印章,申报材料需编制封面、目录、页码,并按以上材料顺序装订(左侧装订)成册后报送。
摘自《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外经贸计财〔2007〕1号)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有比较优势的传统重点产业和产品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转移长线富余的生产能力,推动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经征询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本办法所指纺织类产品包含与纺织品有关的鞋类、箱包、雨伞、拉链等轻工产品。
境外纺织企业投资额在30万美元以上(含30万美元)是指中外方的投资总额。
纺织企业在外设立的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可申请前期费用和相关费用资助,对符合境外营销网络规定条件的也可申请租金、装修费用、运输费用等补贴,但两种补贴资助类型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
摘自《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福建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闽外经贸计财〔2007〕37号)
(七)福建省对服务贸易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及参与国际竞争予以专项资金支持
国际服务贸易(以下简称:服务贸易)指:中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相互提供服务的贸易行为,以及外国附属机构提供服务的贸易行为等。向对方提供服务并获得收入的过程称为服务出口或服务输出,购买他人服务的过程称为服务进口或服务输入。
中国居民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不属于中国居民的各种经济单位称为非居民。国际服务贸易企业(以下简称:服务贸易企业)是指我省(不含厦门,下同)在境内向境外法人单位或个体消费者提供服务,或在境外以商业存在或以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的企业。福建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鼓励、支持我省服务贸易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及参与国际竞争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1、我省服务贸易企业;2、支持我省服务贸易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业主单位和服务贸易活动的组织承办单位(包括中介服务机构、事业单位等组织或机构等)。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1、国际市场开拓。支持我省合法社会团体及组织(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服务贸易企业等举办、组织和参加境内外国际服务贸易展会、专项洽谈会、对接会、研讨会等。
2、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及境外商标、专利注册申请等。鼓励和支持软件等重点支持领域的服务贸易企业获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ISO14001)等。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申请专利和登记版权。
3、服务贸易公共平台建设。支持服务贸易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进行公共业务对接平台、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和人才选拔交流平台建设。主要包括:(1)公共业务对接平台:根据开展服务贸易实际需要,采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通过业务展示、体验、外包和交易,推动企业间合作的服务贸易网上业务对接平台。(2)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根据行业发展实际需要,投入研发力量和设施,对公共技术和关键产品进行研发,并推动其产业化的公共平台。(3)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数据库和公共网站,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市场、知识产权等信息服务的公共平台。(4)公共培训平台和人才选拔交流平台:对服务贸易企业提供人才培训和人才选拔交流服务的公共平台。
4、重点行业领域支持。根据我省服务贸易发展状况,重点支持服务外包、文化出口、国际物流、外贸产业供应链整合、服务贸易重大项目引进和服务贸易行业中介组织发展及开拓国际市场等。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
1、国际市场开拓。(1)我省服务贸易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举办或组织参加商务部牵头或经省外经贸厅、财政厅确认的境内外服务贸易专项洽谈会、对接会、研讨会。给予参加境外会议的每家企业参会费用定额资助2万元;给予参加境内会议的每家企业参会费用定额资助1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参加境内外会议资助总额上限为10万元。(2)我省服务贸易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举办或组织参加商务部牵头或经省外经贸厅、财政厅确认的境内外服务贸易展会。参加境外展会的对第一个展位资助不高于2万元,第二个展位资助不高于1万元;展位费低于2万元则按不高于实际费用予以资助,第二个展位相应减半资助。参加境内展会的对第一个展位资助不高于1万元,第二个展位资助不高于5千元;展位费低于1万元则按不高于实际费用予以资助,第二个展位相应减半资助。参加境内外展会的公共布展费用、宣传推介费酌情支持。
2、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及境外商标、专利注册申请等。国际资质认证按不高于实际发生认证支出的50%进行资助,单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50万元;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按每个项目不高于10万元资助。我省服务贸易企业在境外进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版权登记,按国际资质认证支持标准予以资助。
3、服务贸易公共平台建设。按不高于实际发生支出的50%进行资助,单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80万元。
4、重点行业领域支持。(1)服务外包。参照国家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支持内容及资助标准,对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从事服务外包工作的大专以上学历员工,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对具备国家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同一企业年度培训资助上限为30万元。(2)文化出口。对经省外经贸厅、财政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联合认定为“福建省重点文化出口企业”的,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资金支持。(3)国际物流。对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外贸物流提供系统化、网络化的第三方物流服务项目给予资助,按不高于实际发生支出的50%进行支持,单个企业的资助上限为20万元。(4)外贸产业供应链整合提升。对组织实施和推广经省外经贸厅、财政厅认定的外贸产业供应链整合提升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80万元。(5)服务贸易重大项目引进。服务贸易重大项目落地并按期到资的,对投资额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0亿元)的,可给予不高于500万元支持;投资额在5-10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的,可给予不高于300万元支持。同一个项目连续支持年限不超过两年。(6)服务贸易行业中介组织发展及开拓国际市场。对承担政府委托的服务项目,根据工作成效及费用开支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资助比例不超过相关工作实际费用支出的70%,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实际支出日购汇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并据此计算资助金额。
已获得其他省级外经贸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予重复支持。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服务贸易企业为经营结算总部在福建省(不含厦门)境内注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从事对外经营活动的一定规模的专业人才,守法经营,并具有承担项目应具备的其他条件。2、项目组织单位能够组织实施为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平台和团体项目,能够为重点服务贸易企业或本行业提供有效服务,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资金、场所、技术、设施、人员和其它应具备的条件。3、服务贸易企业应登录商务部、我省服务贸易相关管理、统计信息系统进行企业注册及基本信息登记,并按要求如实填报服务贸易业务及企业运行情况。4、服务贸易企业及项目组织单位应就申请专项资金,做出以下承诺:(1)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隐瞒和虚假,如有隐瞒或虚假,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2)如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将承担一切责任,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如数退还资金;(3)保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要求,按期提供企业相关信息和统计数据。企业申报项目应为发生于上一年度至申报截止日之间且未享受过本省服务贸易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省属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申报时间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外经贸厅一式两份和财政厅一式一份;设区的市及其以下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申报时间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送设区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设区市外经贸局、财政局经过审核、汇总后,于申报截止日之前联合上报省外经贸厅一式两份和财政厅一式一份。
摘自《福建省外经贸厅、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支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外经贸计财〔2011〕57号)
(八)福建省对国际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会员企业予以专项资金扶持
扶持标准:对加入福建国际电子商务应用平台(诚商网)的金牌会员企业,2010年所产生的服务费由省财政予以扶持2600元,企业自担200元。
享受扶持政策的基本条件:1、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且注册地在福建省(不含厦门)的进出口企业;2、2008-2009年两年内有海关统计进出口实绩;3、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及时缴交企业自担费用;4、具备开展电子商务的设备条件。
摘自《福建省外经贸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际电子商务应用平台2010年扶持政策的通知》(闽外经贸计财[2010]16号)
(九)福建省扶持行业商协会发展资金
扶持行业商协会发展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我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促进行业外经贸发展为重要职责,会员企业中外经贸企业占本区域行业内企业的比例超过50%或会员企业出口额占本区域行业出口额的比例超过50%的行业商协会。属于省重点商品出口基地的基地商会,按照《福建省重点商品出口基地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行业商协会资金支持范围。
支持内容:一是对行业商协会组织开展职责范围的工作,特别是促进行业外经贸发展取得较好成效的工作,给予奖励。主要包括:1.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的约束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了解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研究撰写行业外经贸发展报告,组织制订行业外经贸发展规划;3.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建立有关行业数据库;4.组织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培育自主品牌,提高本行业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5.组织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调企业对外议价;6.组织企业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和贸易摩擦;7.参与外经贸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以及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制订、修订;8.其他有利于促进行业外经贸发展的工作。二是支持行业商协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公共服务平台。主要包括:1.商务信息服务平台:为行业提供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市场动态、行业发展等信息服务,以及公共数据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交流、产品展示、电子商务、质量投诉等服务的平台。2.投资促进服务平台:为行业招商引资或对外投资提供服务的平台。3.融资担保服务平台:为行业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服务的平台。4.其他有利于外经贸行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三是支持行业商协会承接省外经贸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托开展的年度工作或临时性工作。
支持方式及标准:1、对行业商协会职能范围内的工作,根据工作成效给予一定的奖励,年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2、对行业商协会自身投入资金建设或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扶持的方式给予支持,即通过对项目真实性、作用与成效情况的审核、评估,根据平台的作用与成效大小,给予一定金额的扶持。单个平台年最高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3、需委托行业商协会开展的工作,由省外经贸厅提出委托工作方案和费用标准,商请省财政厅同意后,与相关行业商协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和目标,合理确定费用金额。专项资金对委托工作按协议确定的金额给予全额支付。专项资金每年对单家商协会支持(不包括委托工作)的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万元。
摘自福建省外经贸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扶持行业商(协)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外经贸计财〔2011〕50号)
(十)福建省无水港建设专项资金无水港建设专项资金
福建省财政将从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无水港建设。使用对象:(1)暂定为省内晋江、南平、沙县和龙岩等四个无水港建设经营主体(今后省内如有增设无水港,则比照执行);(2)货物经无水港从福建省口岸进出口的货代企业。
资助项目及标准:
2、外贸集装箱流量补助。专项资金将对外贸集装箱流量给予补助。对集装箱货物在无水港出口施封或进口拆封的,分别给予国际货代企业和无水港经营主体每个标准集装箱(40尺货柜视同2个标准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每个货代企业每年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不同无水港单独计算),每个无水港经营主体每年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无水港建设启动补助资金。每个无水港开工建设后,一次性给予补助100万元的启动补助资金,启动资金全部用于无水港基础设施建设。
摘自《福建省外经贸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无水港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外经贸计财[201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