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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扶持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的财税政策

2012-09-15 15:24:26 来源:泉州市财政局

 

(一)福建省“十二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有关财税扶持政策
  完善财税金融政策。进一步健全对海上风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财税政策支持,按照电源、电网享受同等新能源支持政策的原则,合理核定清洁能源发电接入系统及大型风电基地送出工程的补偿价格水平。建立电源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对参与深度调峰电源,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对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在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相关税费等方面,积极向国家争取更加优惠的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快研究制定农网、天然气管网等民生工程建设信贷支持措施。拓宽融资渠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海上风电、太阳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创造条件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天然气建设领域,创新融资方式,增强能源重大项目建设资金保障。
  加大能源科技投入。争取国家加大对福建省能源科技创新的专项资金扶持力度,积极扶持风电、太阳能、海洋能及相关研发平台建设。增加对生物液体燃料、海上风电、太阳能、海洋能等前瞻性核心技术研发的投入,集中优势科研力量,加大研发力度,重点攻关。支持两岸新能源合作,加快海峡两岸新能源合作研发中心建设,推进两岸新能源合作先行先试。
  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2011〕36 号)

(二)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有关财税扶持政策
  发挥政策导向,建立支撑体系。
  健全节能环保奖惩机制,完善差别电价、替代发电、以奖代补、区域限批等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环境容量有偿使用与控制开发制度、财政信贷鼓励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绿色采购制度等。遏制高消耗、高污染行业的扩张,取消对其实行土地税费和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研究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险、绿色信贷等政策措施,推进治理项目建设。加快建立健全流域治理补偿机制,完善流域生态补偿的具体实施办法,促进生态环境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协同保护。
  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企业,依法抵免企业所得税;落实国家对节能服务产业的税收扶持政策。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深化电价、水价改革,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实施差别电价,推动高耗能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对利用余热、余压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
  推进技术研发,构建推广平台。
  加快技术创新研发。将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纳入省级和地方科技计划,完善节能和循环经济创新体系。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企业技术中心、海外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鼓励组建节能和循环经济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产学研合作研发机制,推动重大的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联合攻关,全力支持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突破制约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及时跟踪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发展动态,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通过“6·18”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和“5·18”海峡两岸经贸交易会等平台,促进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成果的转化与推广。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
  搭建推广平台。加大节能和循环经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力度。按照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产品名录,加快调整产业政策,编制节能和循环经济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技术导向目录。加快高效节能节水技术与装备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广余热余压利用、电机节能调速、无功补偿、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鼓励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电机、循环流化床锅炉等高效节能装备,加大高效节能照明产品的推广应用,抓住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县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列入“家电下乡”计划的有利时机,加快太阳能热利用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加强环保重点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烟气脱硫、电袋复合除尘、高效节能电除尘、有机废气净化、废水污染防治和城镇生活垃圾焚烧炉等装备。加快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和产品推广应用,加快推广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的节能环保型建材产品以及再生资源制品。加大节能、节水、环保产品政府采购的力度,进一步补充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活动时,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推进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以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照明产品、高效节能家电、节能汽车、高效工业设备等。分行业、区域召开节能和循环经济经验交流会,全面推广成功经验做法以及先进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
  拓宽筹资渠道,加大投入保障。
  加大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投入,编制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示范项目列入重点投资领域,优先安排直接投资、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组织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节能财政奖励要求的示范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建立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示范工程建设、重点技术开发、重大项目实施、公共信息服务、表彰奖励先进等。继续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政策和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政策,采取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的办法,对年可形成1000吨标准煤以上节能能力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每吨150元标准奖励企业;对年可形成节能量100吨标准煤(工业项目50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节能量按每吨300元补助节能服务公司。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平台建设、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项目和大宗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
  建立多渠道融资机制。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适合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研究建立有利于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融资机制和信用担保体系,引导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加大对节能和循环经济领域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的同时,尤其支持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及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承包、租赁、股份制、BT、BOT等方式参与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建设。积极开拓国际援助渠道,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
  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四节、第五节和第六节(闽政〔2011〕54 号)

(三)福建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有关财税扶持政策
  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修订完善我省相应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本省范围内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奖励,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2、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等国家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3、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1)建立信贷支持机制。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商业银行对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的节能服务公司要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给予信贷扶持。探索建立保险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履约保证保险项下融资担保机制,引入创业基金、融资租赁等其他融资渠道。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2)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各级政策性担保公司要结合节能服务产业的特点,创新运用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互保联保、个人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措施,积极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信用担保。鼓励各级政府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加大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参与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担保工作。
  (3)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平台,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和对接,鼓励风险投资机构资金以及各类专项基金,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合同能源管理,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4、完善相关财务会计及政府采购制度。本省公共机构应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省财政厅负责完善相关财务会计及政府采购制度。各级机关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在部门公用经费中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合同期内,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能源节约分享收益,在上述经费中予以安排;合同约定留存单位的能源节约分享收益,在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使用。合同期满后三年内,单位的能源节约收益全部留存单位,在部门预算中统筹使用。上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对于合同期超过五年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按程序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41 号)

(四)福建省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专项资金
  资金支持范围:产业集群平台建设;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平台建设;装备制造业发展平台建设;水泥结构调整平台建设;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平台建设;工业重点项目救灾;省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项目具体要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的实施方向;符合有关资金申报指南;符合投资补助资金的安排原则;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符合省经贸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于产业集群、现代生产性服务业、装备制造业发展建设等重点项目,补助金额暂按照银行对项目当年承诺的贷款金额的5%测算,并根据当年政府投资资金状况在50万-150万元间分档安排。同时根据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银行对项目分年承贷金额,视当年政府投资资金状况,可一次性安排或分年度安排,但同一个项目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对主要体现社会效益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重点项目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资源转化、承接产业转移和对接的发展项目,补助金额一般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额度分二或三个档次,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
  对于水泥结构调整项目,给予经贸系统投资管理范围内的投资项目补助金额具体为:建设年产45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同时等量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200万元,减半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100万元;建设2500吨/日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同时等量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100万元,减半淘汰落后水泥产能50万元;对因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而转产的企业以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为参考给予一定补助。
  工业救灾项目依据当年灾情及企业受灾程度确定。
  摘自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经贸计财〔2007〕639号)

(五)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
  本项资金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节能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本政策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年度奖励资金实行总量控制。
  奖励对象:节能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本省范围内工业、建筑、交通运输、政府机构、商贸、农村等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是:1、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2、余热余压利用;3、节约和替代石油;4、电机系统节能;5、能源系统优化(系统节能);6、热电联产、集中供热;7、其他重点节能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条件的项目原则上转报国家发改委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能再申请本办法所指的节能奖励资金。
  申请节能奖励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齐备;2、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3、项目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4、工业节能项目年节能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以上;其他节能项目的节能量视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
  申请节能奖励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系本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3、遵守节能法律、法规;4、节能技术改造措施落实;5、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节能奖励标准为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150元,奖励资金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且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200万元。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包含以下内容:1、建设单位能源管理情况;2、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3、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4、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除《申请报告》以外,项目建设单位还须提交以下材料:5、《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样式附后);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7、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摘自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08〕15号)

(六)福建省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由省级工商发展资金预算安排的能源节约利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节能降耗,开展节约用水,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污染排放,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改变。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重点主要包括:
  1、节约降耗方面。重点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减污方面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推广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项目。
  2、环保产业方面。重点支持工业污染源防治、清洁生产等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3、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重点支持废渣、废水(液)、废气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项目。
  4、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重点支持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和氢能等开发利用项目。
  5、能源合同管理方面。重点支持发展前景广阔、推广价值较高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6、节能管理部门节能宣传、培训、表彰奖励、能源监测、审计等循环经济相关工作。
  7、获得国家国债资金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专项资金优先支持10大重点节能工程、高耗能高污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以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重大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以奖代补、无偿补助的方式。企业收到无偿补助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同一内容项目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在闽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2、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3、严格遵守节能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各项节能政策、措施。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1、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规定。2、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改造条件具备,项目配套资金基本落实,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3、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的节能、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排放的效果;4、省级清洁生产示范项目需通过省级有关部门验收。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1、申请报告及专项资金申请表(含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章程(复印件);3、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4、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②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③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④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和还贷方案;⑤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算;⑥建设进度初步安排;⑦结论。);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6、项目建设已投入或已落实的资金凭证;8、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摘自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经贸资源〔2007〕633号)

(七)福建省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支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加大政府投入,省财政设立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减排资金)。企业是实施污染物减排的主体。政府通过财税、环保等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引导和推动企业落实污染减排资金,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减排机制。
  省级减排资金的来源:1、省级一般预算安排;2、省级排污费收入安排;3、海域使用金收入安排;4、滞后减排征收的费用;5、其他资金安排。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加大减排投入,相应设立减排专项资金,用于主要污染物的减排。
  减排资金的使用范围:1、减排技术创新,包括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研究开发、试点、示范,清洁生产技术等;2、污水管网配套项目;3、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个体系能力建设;4、减排宣传、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等;5、省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污染治理项目;6、奖励上一年度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单位(部门);7、与减排工作有关的其他支出。
  减排资金的支持方式:对上述补助资金采取拨款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三种方式。其中第一至四项采取一次性拨款补助;第五项采取一次性补助或先建后补的方式(先建后补即省财政一次性将补助预算指标下达给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待项目完工后,根据同级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给项目单位);第六项采用以奖代补方式。
  摘自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08]51号)

(八)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
  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本政策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行为。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支持对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出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 
  支持对象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条件。符合中央财政奖励(以下简称“国家奖励”)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须通过国家审核备案(不限公司注册地);符合省级财政奖励(以下简称“本省奖励”)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须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并且通过国家或本省审核备案。
  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基本条件:(1)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2)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融资能力较强,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含)。申请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须500万元以上(含)。(3)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2、用能单位条件。用能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融资能力较强,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支持项目条件。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为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并且须符合下述条件:(1)项目在福建省内投资建设(不含符合国家奖励条件厦门市项目),并符合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2)项目已建成投产。国家奖励项目,还须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规定的项目建设时间要求。(3)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含),用能单位投资30%以下。国家奖励项目,合同中须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4)单次申报项目年总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200吨标准煤以上。国家奖励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6)未获得过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本省奖励项目还要求未获得过省级其他相关补助。(7)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规定的其它相应条件。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奖励标准。
  1、符合国家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核定的项目年节能量,工业项目以5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以8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按项目投资比例分享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配套奖励。
  2、符合本省奖励条件但未达到国家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核定的项目年节能量,工业项目以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以5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按项目投资比例分享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给予单个支持对象的单次奖励资金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原则上节能服务公司在每年的4月份集中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会同有关用能单位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单行本,列出目录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1)节能服务公司出具的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3)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4)节能服务公司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每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材料:①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表。②用能单位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须核对原件)。⑤节能服务公司相关投资证明材料(如设备订购合同、发票等复印件)。 ⑥用能单位相关投资证明材料。 ⑦实际安装的节能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型号、功率、节能率等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节能设备铭牌照片。 ⑧项目改造前后一年用能单位《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统计报表(或能源统计台账和生产统计台账)及能源消费相关凭证(如电费单据等)复印件。⑨合同双方履约付款或收款凭证。 ⑩项目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如技术先进性说明、项目节能诊断及改造方案报告、项目改造前后及过程现场对比照片等)。
摘自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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