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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发展总部经济财税支持政策

2012-09-15 15:58:16 来源:泉州市财政局

       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泉州市域内,经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市财政设立财税支持专项资金,用于市级应负担总部企业的补助和奖励等。相关受益财政县(市、区)也要设立专项资金。财税支持政策的内容有:(1)补助:开办补助、购置或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补助和用地扶持等。(2)奖励:经营贡献奖励、人才奖励和招商引资奖励等。(3)规费减免或返还: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或返还。
       泉州市区域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含总部在外的泉州籍企业迁回泉州市区域内的),称为引进总部企业。泉州市区域内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称为本地现有总部企业。
       开办补助。
       《实施意见》实施后,在我市注册、经认定为引进总部企业的,分三个档次,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分别给予1%-3%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符合泉州市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大区域性的综合型总部,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3%的补助。
       2、符合泉州市产业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大企业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其他职能性总部,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2%的补助。
       3、其他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1%的补助。
       补助资金根据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后,分年度给予安排。
       办公用房购置或租赁补助。
       引进总部企业购买初次交易的新建房用于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由受益财政按该房购价的3%(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差额超过这一数额时)给予一次性补助。
       引进总部企业租赁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且租期在三年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在三年内按房屋租金的20%(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差额超过这一数额时)给予补助。
       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入驻总部经济区购置或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也可享受以上补助。
       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用地扶持。
       总部企业在总部经济区建设总部大楼的,其用地原则上给予优惠扶持,具体办法由有关县(市、区)另行规定。
      经营贡献奖励。
       本规定所称经营贡献奖励,是指对企业缴纳的“三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规定比例给予的奖励。
       1、新引进在总部经济区的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当年起,由受益财政给予五年期的奖励:第一年和第二年,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第三年和第四年,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第五年,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比前一年度递增10%以上的部分给予奖励。
       新引进在总部经济区外的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当年起,由受益财政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80%奖励,后3年给予40%奖励。
       2、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支持本地总部企业在我市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凡将分布泉州市域外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年度对我市“三税”地方级税收贡献额环比新增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年度对我市“三税”地方级税收贡献额环比新增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由受益财政按照该新增量的20%给予奖励;
     (3)年度对我市“三税”地方级税收贡献额环比新增300万元以下的,由受益财政按照该新增量的10%给予奖励。
       3、泉州市区域外总部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经营贡献奖励。自外地总部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在我市缴纳的“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3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前2年按该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该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
       人才奖励。
       总部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由受益财政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对符合我市人才政策有关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享受相应待遇。
       招商引资奖励。
       奖励办法适用《泉州市总部经济区招商引资奖励规定》。
       规费减免或返还。
        1、对新引进总部企业和在总部经济区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地方所得部分,受益财政予以前2年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2、自外地总部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地方所得部分,受益财政予以前2年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或返还项目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报政府确定。
       对总部企业兑现财税支持资金统一由受益财政负担。对工商税收或土地出让金由市级所有或市和县(市、区)财政按属地分享,财税支持资金由属地县(市、区)财政先行给予拨付,根据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市财政应承担部分,通过年度财政上下级结算予以划转。
        对总部经济的财税支持实行企业申请制。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的申请。次年第二季度为上年度申请财税支持受理期限。企业申请财税支持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1)企业申请报告;(2)总部经济财税支持申请表;(3)企业总部认定文件;(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查验);(5)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6)其他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企业申请开办补助的,还应当提供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报告。企业申请购房补助的,还应当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复印件、经房地产开发商或业主盖章确认的标明尺寸和面积的购房面积示意图。企业申请租房补贴的,还应当提供租房房产证复印件、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必要时查验原件);企业申请用地扶持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必要时查验原件)及国土部门出具的企业用地界址证明、缴费凭证;企业申请经营贡献奖励的,还应当提供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有关年度纳税证明以及企业分税种纳税的明细情况。
       本规定涉及的财税扶持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相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也可以自愿选择一项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摘自《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1]303号)附件2《泉州市发展总部经济财税支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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