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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扶持企业用工的财税政策

2012-09-15 16:03:30 来源:泉州市财政局

      (一)泉州市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有关财税扶持政策
       一是税费减免政策。
       1.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凡符合上级政府和税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8年底前已审批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扶持政策的人员,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是创业带动就业政策。
       1.加强创业培训,完善创业服务体系。鼓励有培训资质的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落实鼓励、扶持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经营场地、工商管理等扶持政策,建立社会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体系,向所有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形成支持创业的长效机制。
       2.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退军人、高校毕业生等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由各级财政安排。各级财政可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鼓励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政策按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办法执行。对2008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是财政投入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实训基地(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人力资源和用工信息系统建设、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购买就业基础工作研究成果、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项支出。要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摘自《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09〕143号)
 
       (二)泉州市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工作有关财税扶持政策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1、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和基层平台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就业服务平台,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有效服务。对从2010年起,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三基”建设的意见》相关规定新建立就业服务平台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和1万元经费补助。
       2、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各地要加大对公共就业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将人力资源数据库建设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尽快建立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数据库。对已建立数据库的县(市、区),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建立异地岗位需求信息、发布机制和远程见工系统,健全基层信息队伍,实现全市人力资源实时动态管理,为求职人员提供便捷服务,降低企业招工成本。加强职业培训。加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各地要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我市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以及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快建设一批水平较高、规模较大、特色突出、适应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的技术工人培训基地,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鼓励校企合作,支持技校、职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培训基地,支持校企合作开展“冠名班”等短期订单式培训。对我市技校、职校与企业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且学员在我市企业实现就业的,每培训30人给予技校、职校1万元经费补助。
       及时兑现各项优惠政策。
       1、对成批引进外地来泉务工人员20人以上的单位,给予引进单位每人100元的奖励;对引进取得职校、技校学历证书的,可提高至每人400元的奖励。鼓励相关用工企业也给予引进单位适当奖励。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在招工中走“群众路线”,发动老员工带新员工来泉务工并给予奖励。
       2、对到我市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农村劳动力,根据其参加培训情况,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和原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9〕18号)规定,给予不低于200元培训补贴。
       3、对参加由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外出招聘的企业,给予省内1000元、省外2500元的一次性交通、食宿费用补贴。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解决企业用工需求的投入,对组织企业“走出去”招工等各项用工服务工作提供经费支持。本意见规定的各项补贴、奖励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20%和80%。
       摘自《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0〕141号)
 
     (三)泉州市企业用工服务奖励资金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0]141号)精神,企业用工服务奖励资金主要包括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补助经费、人力资源数据库建设经费、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补助、农村劳动力培训补助、输入外来劳动力奖励补贴、外出招聘补贴等方面。
       1、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补助经费。奖励对象为对从2010年起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三基”建设的意见》相关规定新建立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均到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和1万元经费补助。
       2、人力资源数据库建设经费。奖励对象为对已建立数据库的县(市、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3、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补助。补助对象是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其补助标准为对泉州技校、职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冠名班”等订单式培训且学员在泉州企业实现就业的,每培训30人给予技校、职校1万元经费补助。
       4、农村劳动力培训补助。补助对象是到泉州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农村劳动力。其补助标准是根据其参加培训情况,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培训补贴。
       5、输入外来劳动力奖励补贴。奖励对象为输出地的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或公共、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奖励标准,对成批引进外地来泉务工人员20人以上的单位,给予引进单位每人100元的奖励;对引进取得职校、技校学历证书的,可提高至每人400元的奖励。
       6、外出招聘补贴。申领对象是参加由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外出招聘的企业。补贴标准,给予每个企业省内1000元、省外2500元的一次性交通、食宿费用补贴。申领程序是由组织外出招聘的机构提出申请,报同级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划入组织外出招聘机构的银行账户。申领补贴时应附材料为劳务输出地招聘会邀请函或相关证明材料,劳务输入协议书,参加企业营业执照、发票复印件等。
       摘自《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用工服务相关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泉财社[201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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