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泉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推进泉州市全社会的节能降耗、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引导、扶持重点”的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1、节能技术项目,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2、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广应用及研究、开发项目的补助。3、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4、清洁生产示范、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5、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6、节能降耗监测、节能和循环经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出。7、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课题研究、教育宣传、培训交流、现场推介会、项目专家评审等支出。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重视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严格遵守节能和循环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各项节能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制定计划和措施,并按时实施。2、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发展循环经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3、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按照财政部财办企[2007]17号文要求,及时、准确报送财务信息资料。4、重点用能企业能按照《节约能源法》要求,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主体明确,有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规章制度。2、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改造条件具备,项目配套资金基本落实,申报单位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3、项目实施后,能在产业集群中起到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做法和技术能在行业中进行推广应用。4、符合环保相关要求。5、项目的节能、节水、环保效益达到有关规定:(1)节能节电新技术、新工艺应用项目需通过鉴定验收,节电达5%以上或节油3%以上或节标煤500吨/年以上;(2)可再生资源推广利用重点示范项目需通过鉴定验收;(3)节水重点示范项目需通过鉴定验收,年节水量达3万吨以上或重复利用率达70%以上;(4)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5)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
属国发[2010]7号明令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项目不能申报。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1)封面和目录;(2)企业基本情况;(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项目基本情况;(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节能技改项目需重点说明节能技术改造措施和节能量计算方法;节能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项目重点说明项目建设对节约能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促进作用和对同行业的示范效应,投资估算要具体详细、清晰合理);(6)项目改造前一年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统计报表(限节能技改项目;(7)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需提供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与接受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8)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摘自《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泉财企[2010]210号)
(二)泉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是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业企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项目投资补助和贴息。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补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用贷款贴息方式。项目申请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申请资金扶持的企业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度应达到以下标准:市本级、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的企业,上年度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其他县(市)的企业,上年度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2、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及时、准确报送财务信息资料。3、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产业集群龙头企业或重点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或关键技术设备,或采用高新技术特别是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技术含量的项目。4、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汽车及配件、船舶修造、机械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应用、新型建材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5、项目发展潜力大、投资见效快,经现场考察实施进度较快,能真正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档次和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6、固定资产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7、年初已列入当年度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给予优先扶持:1、市本级及区属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2、省、市重点企业、新经济增长点企业实施的项目,本年度省、市重点技改项目,经鉴定为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技改项目。3、提升传统产业的技改项目。购置国内外先进、关键技术设备,采用高新技术特别是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技术含量。4、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应用、新能源、新型建材等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
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1、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独基本建设项目,高耗能、高污染、对社会和环境不良影响的项目等。2、上年度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财政资金和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的企业。
企业申请挖潜改造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及效益基本情况、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技改项目实施及投产后预期效益情况等。2、《泉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申请表》。3、工业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备案、核准文件。4、税务部门上一年度纳税证明;银行贷款证明、银行信用良好。5、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6、购进设备及技术正式发票证明。7、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8、资金使用承诺函。
摘自《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企[201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