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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扶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的财税政策

2012-09-15 16:04:55 来源:泉州市财政局

     (一)实施技术标准激励有关财税扶持政策
       建立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对在标准化活动中取得标准研制重大成果,成为国际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或企业标准直接提升为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另外,市本级财政从2009年起每年安排150万元的市级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对在标准化活动中取得其他成果的单位进行补助。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参与标准化活动、重要技术标准研究、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的补助等,以推动技术标准战略有效实施;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对标准的研究,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的制修订等标准化活动,补助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交流、合作和研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市级实施标准战略1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下列项目单位的补助:
       (1)对承担组建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8万元的专项补助。
       (2)对成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或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2万元、1.5万元的专项补助。
       (3)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排名在前8位)、行业标准(排名在前5位)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5万元、0.5万元的专项补助。
       (4)对新获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合格的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每项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专项补助。
       (5)对参与我市“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和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单位,每项每年分别给予5 万元的专项补助。
       (6)对优势产业产业链标准化示范项目每项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专项补助。
       市级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的使用,每年由相关项目单位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技术标准战略实施所需经费,出台奖励优惠政策和相关配套措施,推动技术标准战略的全面实施。
       本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至本届政府任期结束为止。
       摘自《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意见》(泉政文〔2009〕1号)
(二)泉州市推进企业争创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财税扶持政策
       目标要求。对照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评定标准,选准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主品牌,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培育,力争到“十二五”末期,全市拥有中国世界名牌产品1—3件,并形成“储备、培育、推荐”的争创工作运行机制,同时中国世界名牌企业在主要行业中的主导地位充分显现,成为带动全市企业转型升级的中坚力量。
       工作措施:1、建立争创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企业后备资源库。入库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已经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质量、效益和知名度在国内具有领先地位;企业年销售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不包括非制造业经营收入)或产品自主品牌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经确认为泉州市争创世界名牌产品重点企业,列入后备资源库,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
       2、推动品牌企业并购重组。鼓励引导入选企业实行跨国界、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并购重组,壮大经营规模。对于入库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涉及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等过户的,优惠办法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09]2号)执行。
       3、加大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力度。在科技计划、技术改造、挖潜改造计划中,重点扶持入库企业技术创新;优先向国家、省推荐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优先推荐其申报各级各类高新技术与产业化项目,扶持其开展高新技术与产业化项目。
       4、引导企业以自主品牌“走出去”。优先推荐入库企业参加“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评选。在广交会、高交会和各类国际专业展会展位安排上给予优先照顾,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积极推动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实行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
       5、实施财政奖励。对于经国家认可的权威机构评定的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本意见的施行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摘自《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争创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09〕81号)
(三)泉州市质量奖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品牌带动战略,引导和激励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增强我市经济社会整体竞争力,根据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设立泉州市质量奖。泉州市质量奖用于表彰在我市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评选遵循企业自愿申请,优中选优,公正、公开、公平,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得市质量奖荣誉的企业不超过5家,有效期两年,期满可重新申请。经复评再次获奖的企业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
       申报条件:1、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设立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五年以上的企业。2、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成交显著。3、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4、各项节能减排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5、产值和税收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上年度产值10亿元以上且纳税5千万元以上的企业)。6、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7、依法纳税,三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奖励及优惠政策:市政府授予企业“泉州市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经复评再次获奖的企业,不再颁发奖金。获奖企业享受《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争创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实施意见》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市质量奖所需的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本政策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摘自《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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