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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暨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有关财税扶持政策

2012-09-15 15:35:29 来源:泉州市财政局
        进一步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加强政府政策扶持和规划引导,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推动官、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不断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
      强化企业自主创新。鼓励高新区、产业集聚区、骨干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密切合作,布局建设一批科技研发平台和产业化基地。充分利用“6·18”平台开展项目成果和技术难题的双向推介,实现成果对接、技术转移、人才聚集。争取我省特色优势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列入国家地方联合建设计划,扶持企业建立各种类型的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等,加大专利技术研发力度。鼓励企业和研发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省科研项目。加强财税政策引导,完善激励自主创新政策体系,“6·18”成果转化资金等投入与企业纳税挂钩,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产业集聚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技术创新体系。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充分发挥国家级、省级高新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生产要素、科技资源向园区和基地集中。继续推进各类创业园、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产业基地建设。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标准制定、信息发布、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推动产业协调发展。支持发展科技情报、知识产权、技术评估、检验检测、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升科技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的路子,不断延伸产业链。鼓励有条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走出去”设立研发、生产基地,建立境外销售网络,实现规模化发展。
      拓展投资融资渠道。加大科技创新资金投入力度,全社会研发资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要逐年较大幅度提高,在“十二五”末力争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大力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省里给予适当配套。设立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扶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共同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或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筹集发展资金;吸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发展;支持国家高新园区内非上市公司进入代办股权转让系统。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及并购重组企业投融资的信贷支持,对发展前景、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提高授信额度,并给予利率优惠。
      培育引进创新人才。发挥高校、科研单位学科建设作用,大力培养我省紧缺的行业高端人才。鼓励优势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定向联合培养管理人才与高级技工。依托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推行校企结合的高端人才培养方式,建立“海西高端创新创业人才数据库”,引进行业领军人才。改革高校、科研院所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鼓励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和成果推广。落实人才培养、引进政策,实施优秀高技能人才奖励和紧缺人才培养政府购买制度,构建较为完善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和支持企业面向国内外有计划、有重点地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规范的人才有偿转让和自由流动机制。
      深化对外产业合作。通过深化对外合作,尽快掌握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提升我省自主发展能力与核心竞争力。鼓励省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支持省内有条件的企业在省外、境外开展联合研发和设立研发机构和跨国经营,提高国际化发展水平。充分发挥对台先行先试优势,积极承接台湾新型平板显示、集成电路、LED、生物技术等产业转移,引进台湾龙头企业,构建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对台湾高科技企业来闽投资创业,引入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等,给予用地审批、土地流转、贷款融资、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闽台科研机构、企业建立技术创新联盟,建设科研合作基地,开展联合攻关,并给予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台湾投资,推动共同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行业标准。
      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暨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第四章保障措施(闽政〔2011〕7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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