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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省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财税政策

2012-09-14 20:13:50 来源:泉州市财政局

(一)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一定比例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
  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所称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包括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满2年的投资;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其中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在其规定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认定。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二)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配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实施,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规范设立与运作,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是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是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的过程中,要创新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政策意图和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不与市场争利。
  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1、参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2、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3、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产业导向或区域导向较强的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其中,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但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而应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规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应当监督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四是引导基金的管理。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与监督制度。引导基金可以专设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也可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其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3)最近3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4)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纪录;(5)严格按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
  引导基金应当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引导基金拟扶持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扶持项目的评审。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决策。
  引导基金应当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五是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对所设立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报告运作情况。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
  六是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应通过制订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
  引导基金章程应当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以参股方式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以提供融资担保方式和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应加强对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应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七、指导意见的组织实施
  本指导意见发布后,新设立的引导基金应遵循本指导意见进行设立和运作,已设立的引导基金应按照本指导意见逐步规范运作。
  摘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8〕116号)
 
(三)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1、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创业投资企业已对福建境内企业进行了实际投资,所投资企业为注册在福建境内的中小成长性企业;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2、接受省内外创业投资咨询服务机构服务的省内创业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投资管理服务补助。申请创业投资管理服务补助的创业企业必须已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管理服务合同。
  3、承担下列工作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创业投资公共平台建设资助:组织创业投资企业与我省创业企业的引进对接工作,举办创业投融资对接、创业投资政策发布会、创业投资培训班等活动;开展创业投融资中介服务;承建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数据库和建设福建创业投资网;承接福建省推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工作;建设创业投资行业促进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活动;其他。
  申请创业投资平台建设资助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企业或事业、社团法人资格;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摘自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企〔2008〕57号)
 
(四)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
  为加快福建省产业振兴和发展,促进“6.18”项目成果产业化,培育种子型、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做优做强企业,设立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
  创投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对我省种子型、创新型、成长型的未上市中小企业进行投资。首期创投资金规模为6亿元,由省财政资金一次性投入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投资集团)。省投资集团负责创投资金的运营和管理。
  创投资金的来源:财政性专项资金;创投资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接受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入;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的参股投入等。
  创投资金的投资对象为:在我省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种子期、起步期、初创期的中小企业。优先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产业升级企业、“6.18”项目对接成果转化的企业、拟上市的股份制企业、省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其它企业。
省经贸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依照第五条规定及时编制《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投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创投资金投资的依据。
  创投资金主要采用创业投资、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三种运作方式。
  1、创业投资是指创投资金对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退出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投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第39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运作。
  2、阶段参股是指创投资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的投资方式。阶段参股的比例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5%。
  3、跟进投资是指创投资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对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共同进行投资的投资方式。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投资企业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创投资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被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出资额以现金出资计算。
  创投资金对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采用一种运作方式投资,且不得重复投资。采用创业投资和跟进投资运作方式的投资期限不超过8年;采用阶段参股运作方式的投资期限不超过5年。创投资金所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其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规定以不低于创投资金出资额的2倍投资于《目录》中的企业。
  对超过上述投资限额或投资期限的投资项目,由省投资集团提出申请,省国资委会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按程序审核批复。创投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省投资集团负责受理和审查创投资金申请。
  创业企业申请创投资金的材料包括:商业计划书及其附件。商业计划书附件包括:公司合资(作)或股东之间的协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参加政府部门扶持项目证明文件。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创投资金进行阶段参股的材料主要包括:创业投资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内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的制度文件;近三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投资管理团队主要人员介绍;近三年投资的创业企业汇总表。
  申请创投资金进行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除需提供第十七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拟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对拟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省投资集团受理申请后,按照创投资金运营和管理办法进行评审。创投资金运营和管理办法由省投资集团另行制定。
  摘自《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经贸企业[2009]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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