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报提交材料具体要求
根据《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及《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具体标准》等规定,现就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报提交材料作如下要求:
一、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及其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未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应另行提交与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当提交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
申请人为商标被许可人的,还应当提交与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使用合同及商标所有人同意其申请的授权书。
二、商标注册证及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认定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图样、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其中,图样标准墨稿必须与注册证一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规格为10cm×10cm;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和黑白稿各1份。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或使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注册或使用证明。商标首次使用的时间等情况,应提交商品包装、供货合同、销售发票、广告宣传等材料加以证明。
三、销售覆盖范围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销售网点情况一览表,注明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组织形式等。必要时,应当提交所设立销售网点的营业执照、专营专卖协议书供核实。
四、经济指标证明材料
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二年的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利润、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应提供年度企业年检时提交给工商机关的年检报告书及财务报表复印件,并加盖工商机关注册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或年检专用章; 其中涉税证明必须由有关税务部门出具,市场占有率情况可由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出具的相关书面材料或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刊载的相关报道予以证明。
申请延续认定的,申请人只须提供前述年检报告书及财务报表复印件,无须提供涉税证明。
五、质量情况证明材料
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情况,可提供以下材料证明:
1、有权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文书;
2、有关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商品抽检质量合格书等;
小企业、服务行业的商标,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申报人应当就有关质量管理情况作出说明。
六、商标内部管理情况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设立商标管理机构、建立和执行商标管理制度的文书材料。
七、广告宣传证明材料
仅需提供各年度最具说明力的合同、发票或图片等资料各一份。
八、认为商标所指商品或该商品所属行业为《办法》第十一条所指的可适当放宽有关经济指标限制的商品、行业的,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老字号”产品的,应当提交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相应证据材料,包括新闻媒体的报道、书籍的记载或历史档案等。
九、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
应当提供设区市级以上荣誉证书、牌匾等资料,县(市、区)级及以下的无须提供;无法律依据、由民间机构评选或认定的荣誉资料无须提供。
十、有关主管机关的法律文书
申请人认为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侵犯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提交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调解书等;申请人提起商标异议、争议案件的,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裁定书为准;申请人认为他人通过域名注册侵犯自己商标权益的,必须提供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出具的裁定书;申请人认为他人通过其他形式侵犯自己商标权益的,应当提供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相应证据材料。
十一、申报材料统一按照下列顺序依次排列:申请表;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商标注册证及使用情况证明材料;销售覆盖范围材料;经济指标证明材料;质量情况证明材料;商标内部管理情况证明材料;广告宣传证明材料;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有关主管机关的法律文书;申请人认为依照《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纸质材料一份及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的光盘一张。
十二、以上所有材料,均应当提交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如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企业帐本等),可以提交复印件(含扫描件,下同),但必须同时提供原件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对。申请人必须在其上述复印件上标注“由XXX提供”,并由具体经办人员签名、注明提交日期。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时,必须当场与原件核对;经核对无误的,应在复印件上签注“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名、注明核对日期。
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十三、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负责接收、初审本辖区内的知名商标申报材料,对符合认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将申报材料转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提交Excel格式《泉州市知名商标申请人情况一览表》。
十四、受理工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及使用情况证明材料、经济指标证明材料应进行重点查实。经查属实的,必须在《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初审单位意见”栏签注“经审查,该申请人提交的XX证明材料属实”意见。上述证明材料经查属伪造、变造的,将视情移交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申请人相应法律责任。
十五、申请延续认定泉州市知名商标的,参照上述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