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政府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2〕260号),在2010年《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0〕104号)的基础上作了修改、调整,进一步完善“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管理规定,引导和激励更多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增强经济社会效益,推动民营企业“二次创业”。
《实施意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调整:一是扩大评选范围。调整申报门槛,申报企业“上年度产值10亿元以上且纳税5千万元以上”调整为“上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且缴纳入库税额2千万元以上)。二是提升《细则》效力。将原来由市质评办制定的《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细则》作相应修改完善,并作为《实施意见》的附件,以市政府名义一并印发。三是保证公正、公开、公平。设置评审观察员,并由市监察局委派2至3名人员担任;取消满意度测评环节。四是加强动态监管。规定已获得省、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不再重复参评泉州市政府质量奖,取消获得市质量奖荣誉的有效期为两年的规定,仅对企业在获奖年度前的行为进行评价,实行动态监管机制,对获奖企业若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保事故,或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质评办报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