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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政府质量奖

2012-09-14 17:33:23 来源:未知

                         泉州市质量奖评审工作流程图

一、申报条件
      (一)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设立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五年以上的企业;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成效显著;
      (三)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四)各项节能减排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五)产值和税收居全市内同行业前列(上年度产值10亿元以上且纳税5千万元以上的企业);
      (六)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七)依法纳税,三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二、评选标准
       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04)进行评审。
三、工作流程
     (一)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泉州市质量奖申报表》,申报表可从泉州市政府网站(网址: www.fjqz.gov.cn)或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泉州市质量奖专栏(网址:www.qzzj.gov.cn)下载,并附如下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2、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3、法律法规规定的列入生产许可范围和强制性认证要求的,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4、县(市、区)税务、统计、环保部门出具的近三年的税收证明、主营业务收入证明、环保情况证明(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5、县(市、区)审计部门或具有审计资质会计师事务所的出具的对企业申报表中《主要经济效益、质量及安全指标》的财务指标进行核实的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6、近三年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报告(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7、自我评价报告(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方面对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原则要求字数4~6万字)。
      申报材料要求统一按A4格式,申报表及证实性材料装订成一册,组织概述和自我评价报告另外装订成一册,各一式三份。同时申报企业需递交一份含所有申报材料的光盘。
     (二)资格审查。各县(市、区)质监局会同当地经贸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以及申报资格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联合签署审查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送泉州市质量奖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市质评办按照《泉州市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申报条件的要求,对所有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企业进入材料评审。
     (三)材料审查。市质评办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组成材料评审组,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提出可否进行现场评审的建议。
     (四)公示。市质评办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示申报企业的质量经济指标,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五)满意测评。市质评办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满意度测评,采取社会测评与专业测评相结合的方式,测评统计的结果采用百分制。
     (六)确定现场评审企业名单。市质评办组织对评审组的材料符合性审查意见、公示结果和满意度测评结果进行集体审议,确定符合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七)现场评审。市质评办组织现场评审组按现场评审标准和要求,开展现场评审,出具现场评审报告。
     (八)审定获奖候选名单。市质评办组织市质评办成员、材料评审组组长、现场评审组组长进行合议,以无记名方式投票,产生获泉州市政府质量奖企业候选名单,并将相关的全部材料一并报送泉州市质量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
     (九)审定获奖建议名单。市质评委组织市质评委成员对候选获奖企业的全部材料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获奖企业建议名单。
     (十)公示。市质评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获奖企业建议名单,公示期10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质评办核实,并报送市质评委再次评议。再次评议与原建议相左的,撤销其建议名单;再次评议维持原建议的,与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市政府批准。
     (十一)批准。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的最终获奖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申报材料应确保申报材料属实、数据准确。申报表中的所有项目均须完整填报,原则上不得空缺,若有空缺,申报企业须作出书面说明,否则将做退件处理。对申报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申报企业如果以集团公司或母公司名义申报,则下属的所有子公司和分公司均要纳入申报范围,不得自行删减。申报企业近三年出现主营业务亏损的不得参与申报;母公司或集团公司已经获奖的,其下属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再次参与申报;申报主体必须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不得以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认证来代替,以上三个体系认证不齐全的不得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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