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2012-09-15 12:15:11 来源:投资处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特提出如下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技术改造工作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企业技术改造作为促进工业转型升级,保持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职责清晰、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推进机制。完善省级推动工业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百项千亿”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跟踪调度和季度通报制度,建立重点项目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和滚动推进机制。每年开展一次对各设区市技术改造工作的绩效考核,对工作前三名分别给予 20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具体考核及奖励办法由省经贸委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加快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各地要强化“三维”项目对接,积极谋划储备一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业主责任制,形成重点项目“一个业主、一套班子、一笔经费”保障机制。建立省级“万亿”技术改造项目储备库,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各安排 1500 万元)用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前期经费。“百项千亿”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视同省重点项目享受相关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开辟技术改造审批绿色通道,切实做好城乡规划、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前期工作。各级投资管理部门要简化和规范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对需经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汇报,跟踪落实,促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三、支持扩大先进生产能力。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的“6+6”措施(闽政发明电〔2011〕4号、5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12年底,并从今年6月至12月将用电奖励范围扩大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月用电量不低于200万千瓦时且月用电量同比增长不低于5%的制造业企业,单家企业月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多渠道筹措1.5 亿元(其中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5000 万元), 通过适当调整用电高峰时段,鼓励有市场、有效益的百家重点企业利用今年来水特丰时期(6 月至 8 月)多接单、多生产,具体由省经贸委、财政厅、物价局、电力公司组织实施。实行“一企一策”,对今年投产且新增产能发挥30%以上的“百项千亿”等重点项目,将其新增地方级“三税”(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30%奖励给企业,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四、扶持产业链项目建设。充分利用产业链梳理成果,实施重点产业链技术改造工程。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推进重点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填补产业链关键、缺失环节,对产业链及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额的5%予以专项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鼓励企业易地技术改造。引导城区化工、造纸、纺织、皮革、电镀等传统产业调整布局,“退城入园”集聚发展,对“退城入园”易地改造企业实行“三旧改造”政策,在土地盘活、资金补偿、工业用地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给予重点支持。推动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支持工业园区物流、研发、信息、市场等生产性服务平台建设,对生产性服务平台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专项补助。建立山海产业协作和利益分享机制,促进沿海产业向山区转移,允许产业转出转入地对口调剂使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
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借助6·18平台,推进重大科级成果转移转化,鼓励企业应用新技术进行生产线改造升级。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加快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动传统产业生产装备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的综合集成,对“百亿”企业“两化融合”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企业建设设计中心,经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企业设计中心给予50-80万元的专项补助。组织推荐我省具有国内先进工业设计水平的作品参加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选。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创新商业运作模式,鼓励优势企业应用现代营销网络带动关联企业扩大产品销售。
八、加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率先在水泥行业试行阶梯差别电价,逐步推广, 促进行业对标、节能减排。支持陶瓷行业加速技术改造,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天然气替代。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对年可节约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200元标准奖励企业;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节能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节能服务公司300-500元/吨标煤的奖励。
九、强化质量品牌建设。推进企业开展产品采标和达标活动,健全技术标准,优化产品设计,改造技术装备,推进精益制造,加强过程控制,完善检验检测。组织开展基础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的工艺技术、质量和可靠性攻关,提升产品内在质量和使用寿命。支持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争创“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制、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支持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按并购金额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轻工、纺织鞋服等品牌企业或行业联合机构创新营销模式,开拓国内市场,对进入大中城市开设专业卖场并带动30家企业入驻的,或在国内外知名网站开设网络直营店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专项补助。
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建立省级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组织协调机构,研究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细化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以汽车、钢铁、水泥、造船等行业为重点,着力引进战略投资者,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和技术改造投资合作,促进企业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推动建立企业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为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产权交易提供信息、政策等服务。落实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着力争取民营企业总部回归,引导省外企业总部入驻或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
十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引导金融机构对技术改造信贷支持,促进银行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运用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支持重点企业技术改造。支持项目业主通过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企业上市、增发配股、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吸引保险资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资金以资本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改造。鼓励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与金融企业开展互信合作,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技术改造信贷支持。
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用足用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和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免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购进或自制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抵扣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