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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出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11条措施

2012-09-17 17:17:38 来源:福建日报

  近日,为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功能作用,省政府出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11条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 
  1.加大实体经济信贷投入。 
  认真落实省政府与各总行、总部及集团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努力向上争取“海西专项信贷规模”、新增信贷规模、总行直贷项目或单列信贷指标和相关政策。 
  大力拓展资产转让、行内银团、海外代付等业务,综合运用“信贷+租赁”、“信贷+产业基金”、“信贷+信托”等融资方式,拓宽表内外融资渠道。 
  积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力争2012年全省各项贷款增速比GDP增速高出5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增速高出2个百分点,银行业通过表外业务等融资方式募集资金不低于500亿元。 
  2.扩大实体经济直接融资规模。 
  积极推动我省特色产业、新兴产业、文化产业以及科技型、创新型、农业龙头型等各类上市后备企业首发上市。支持上市公司优化重组,推动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再融资。 
  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提高海峡产业和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抓紧组建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央财政参股的创投基金发展。 
  推动福州、厦门、泉州高新园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首批扩大试点范围。积极帮助有关企业解决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所需的增信、担保等问题,并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2012年,力争全省首发上市和再融资规模达200亿元以上,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量超过上年。 
  3.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加强中小微企业专营服务机构建设,对小微企业实行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入。 
  开辟中小微企业贷款审批绿色通道,实行标准化、专业化、简约化的贷款审批流程。 
  推动建立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池”,为无法提供足额有效抵押物或担保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支持。将2012年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提高至3%。 
  对月度或季度小微企业贷款增加较多的地方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适度调增信贷规模,2012年力争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幅高于20%。 
  4、保障重点领域资金需求。 
  加大对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文化产业的信贷投入,争取将福建省重点产业、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龙头企业确定为总行级战略性客户或重点客户,在贷款审批等方面给予优惠。 
  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加强对产值超千亿元产业集群的供应链金融服务,适时推出重点产业的供应链专业金融服务方案。 
  支持采用大型设备厂商租赁、中长期固定资产回租等创新金融产品,扩大重点产业的资金供给。 
  大力开展并购融资业务,促进重点产业优化升级。 
  扩大对重点项目的银团贷款等信贷供给,力争2012年省级重点项目融资新增额不低于500亿元,全省中长期贷款新增额不低于800亿元。 
  5、改进“三农”金融服务。 
  继续推进“金融服务不出村工程”建设,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环境。 
  出台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将新增“三农”贷款着重投向农林牧渔业、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 
  建立金融支持“三农”差别化监管政策,优先办理支农再贷款授信。 
  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探索农村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有效办法。 
  结合涉农贷款的季节性特点,实施弹性存贷比,确保实现涉农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工作目标。 
  6、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 
  支持金融机构加快赴平潭设立分支机构,力争年底前完成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等平潭支行的设立工作。 
  扩大银行业平潭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加大对平潭重点项目和重点行业的信贷倾斜力度。 
  支持各金融机构与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认真落实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共同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发建设开发性金融合作备忘录》,力争年底前完成200亿元重点项目评审项目。 
  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出台对平潭实施差别化、先行先试的金融监管措施。 
  争取在平潭新设一家闽台合资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适当提高台湾金融机构持股比例。 
  积极推动海峡股权交易所建设。 
  加快推进闽台合资全牌照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工作。 
  积极探索推进对台离岸金融业务等创新试点工作。 
  7、推动泉州国家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 
  支持泉州市自行先行先试,推动在福建设立机构的金融机构全部在泉州设立分支机构,引导已在泉州设立机构的金融机构扩大在县域的网点覆盖面。 
  推动外资银行在泉州设立营业性机构或代表处。 
  支持泉州开展“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试点,扩大泉州债券融资规模,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 
  试点开展民间融资登记管理制度,适时出台民间融资管理办法,服务泉州民营企业二次创业。 
  8、增强实体经济保险保障。 
  拓展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有效分散、转移实体经济的经营风险。 
  推动科技保险产品创新,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保险支持力度,继续对省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给予补贴。 
  继续推进农业保险工作,逐步增加保险品种,完善保费补贴政策,探索建立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用好用足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继续实施保费补贴和保单融资贴息政策,提升出口信用保险的贸易融资功能。 
  落实省政府与国内保险集团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推动保险资金参与我省重点项目建设、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 
  9、完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 
  积极争取境内外金融机构来闽设立分支机构。2012年力争从省外引进2家外资银行、1家股份制银行在闽设立分行,新增各类银行网点230家、自助银行840家。 
  推动有条件的农商行设立异地支行和发起组建村镇银行,“十二五”期间各县(市)至少组建1家村镇银行,支持开业1年以上的村镇银行向小微企业数量多、金融服务不充分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设机构。 
  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再设立1-2家小额贷款公司。推动金融机构向金融服务薄弱的县域、乡镇和中小企业集中地区延伸。 
  10、规范发展民间融资。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基础产业、社会事业、商贸流通、医疗教育等行业和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参股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大力宣传“依法合规、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民间融资观念,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探索建立方式灵活、运作合规、监管有力的民间融资管理长效机制。 
  11、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认真开展各类金融风险压力测试,增强风险监测评估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非法金融活动应急处置机制。 
  密切监控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等机构运行状况,防范非正规金融及其他相关领域风险向金融体系传导。 
  切实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防止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民间借贷、股市等领域。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业务,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努力维护金融发展秩序,为建设更加优美更加和谐更加幸福的福建创造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
  
     (记者 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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