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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2012-09-15 15:15:32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赋予项目核准权限。有关文件明确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核准的项目中,除跨行政区项目、申请中央资金补贴项目、重要资源性开发项目、涉及重大规划布局项目外,其他企业投资项目一律下放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有权部门核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备案。
  二、实施土地配套扶持政策。凡是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工业项目合理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充分保障。对民营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重大项目使用林地、海域及围填海计划指标给予倾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三旧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执行“三旧改造”和“增减挂钩”政策。
  三、支持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由省发展改革委、福建证监局组织有关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上市辅导培训。对具备条件的拟上市民营企业优先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对选择省属法人证券机构作为保荐人或主承销商的民营企业,相关费用予以优惠。支持福州、厦门、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入新三板试点范围,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大试点。
  四、加大对民营企业金融扶持力度。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和福建银监局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倾斜,每个县(市、区)及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或专柜;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申请优先受理、简化流程、加快审批,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确保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会同省经贸委加强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培训、辅导和推介,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以及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或集合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福建银监局推动在福建设立机构的银行全部在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分支机构,引导已设立机构的银行扩大在县域的网点覆盖面;推动外资银行设立营业性机构或代表处;积极引进国内大中型银行在我省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五、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以企业上年度为基数,分别按其地方级“三税”(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20%、25%、30%奖励企业。对上年度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当年度“三税”比上年度增幅达30%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其新增“三税”30%以上部分,按其地方级“三税” 新增部分的30%予以奖励。以上奖励,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省经贸委支持民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列入省“百项千亿”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购置先进技术设备的,按购置费的5%优先给予补助;支持工业企业列入全省甲供、甲控供应商名录;对参加全国的知名专业性展会和抱团开拓市场项目给予资助;支持民营企业创品牌,鼓励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对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加强用工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搭建劳动力供求对接平台,在劳动力输出大省建立远程见工系统,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各类劳动力招聘专项活动,引导民营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加大“引工”力度,充分发挥12580海西求职平台现代通信服务功能,千方百计为民营企业引入各类劳动力;积极开展紧缺技术工种免费技能培训,每年计划培训3万人以上,所需经费由就业专项资金支付,促进技能人才逐步适应产业升级的需求;加强职工技能培训,政府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向所有民营企业覆盖,鼓励民营企业建立职工薪酬与技能水平挂钩机制,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积极实施按项目运作模式组织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扩大用工本地化规模。
  七、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员工公寓。对符合用地政策和基建程序要求的员工公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应优惠政策,并安排中央、省级有关专项补助资金。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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