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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

2012-09-17 17:08:11 来源:泉州市财政局
      省级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每年3月底前由省财政厅负责从部门预算中统筹1000万元,按照“权属不变,集中使用”的原则安排,由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各出资500万元。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我省企业上市工作,扶持范围和对象,主要包括:1、各地开展企业上市的有关培训活动。对省、市、县(市、区)各级开展的、列入省上市办企业上市培训计划的相关培训活动给予适当的资助。培训活动包括举办各类企业上市培训班,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财务总监等专业人才的培训,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研修班,有关企业上市工作的专题研讨会、企业管理培训、咨询辅导和创业投资对接会等。2、建设运行全省企业上市信息平台。对省上市办用于全省企业上市信息平台建设(包括建立拟上市企业、上市企业数据库,证券公司、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证券中介机构的信息查询系统,证券事务专业人才供求信息,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信息,以及有关企业上市工作的法规政策查询等)的计算机软硬件的购置、网络使用等费用给予必要的资助。同时,对全省企业上市信息平台的正常运行与数据、信息更新提供必要经费保障。3、奖励各设区市、县(市、区)的企业上市办(发改委、经贸委)。4、企业上市工作的宣传和推介。对各级政府和部门开展的宣传企业上市的成功经验,推广和普及资本市场知识的活动给予一定的资助。5、省上市领导小组决定的其它使用方向,以及省上市办组织的其它推进企业上市的有关活动。6、省政府议定的其他使用方向。
      专项资金扶持和奖励标准:1、省直有关部门,市县(市、区)上市办(发改委、经贸委)组织的企业上市有关培训活动及企业上市宣传和推介活动,每项资助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每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省上市办组织的培训和宣传推介活动按实际发生额支付。2、省企业上市信息平台的每年建设营运费用由省上市办提出预算,经省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后执行。3、从2010年1月1日起,按每增加1家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安排10万元;每增加1家正式开始上市辅导的企业(以福建和厦门证监局的备案文件为准),安排5万元;奖励给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上市办(发改委、经贸委)。设区市上市办(发改委、经贸委)应将该奖励资金的60%拨付给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上市办(发改委、经贸委)。新增加的上市公司或上市辅导企业是省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奖励给控股企业。
      摘自《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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