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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2-09-15 16:07:09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快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建设中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行“一区多园”的发展模式,以泉州台商投资区高新技术产业园为主园区,以鲤城(江南电子信息产业园)、丰泽(泉州软件园)、石狮(石狮高新区)、南安(泉州〈南安〉光电信息产业基地)、泉州开发区(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安溪(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和福建泉州<湖头>光电产业园)为分园区。本意见适用于主园区,各分园区可以参照执行,并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意见。
       2.在高新区主园区内设立的企业,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以上,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可享受本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财税扶持政策
       3.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规定,扶持政策按条款的上限执行。
       4.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年度或入驻高新区三年内由受益财政给予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5.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大型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有关财税扶持政策,提高企业创新积极性。
       6.对列入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区域科技重大项目计划的企业研发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分别按项目下达经费的30%、20%配套专用资金。
       7.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内由受益财政给予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8.凡入驻高新区内进行高新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的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费用,免征营业税。
三、投融资扶持政策
       9.支持高新区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通过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导和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创业投资等各类资本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搭建服务平台,实现科技创新链条与金融资本链条的有机结合,为从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
       10.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新区内创新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为纳入国家和省、市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同时,要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
       11.支持和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高新区内高新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为高新区内高新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其提供日均担保责任总额的1%,由受益财政给予担保公司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2.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培育私募股权融资市场、股权交易市场,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13.鼓励高新区内非上市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对2015年前进入高新区“代办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后备队伍的企业,经中介机构辅导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当年由受益财政给予20万元资助。对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在挂牌后的当年由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鼓励高新区内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市科技计划优先支持挂牌的非上市公司的创新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5.创业投资机构或居民投资者投资于高新区内的企业,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以企业被投资前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在投资后5年内,每年对超基数部分进行核销,由受益财政按照高新区实得的地方留成全部或部分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被投资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研发。
       16.投资于高新区内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在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外,受益财政给予获利起2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四、土地扶持政策
       17.外来投资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使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依照属地报批原则,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用地。在获得省政府批准后,在符合高新区产业布局和环保要求的情况下,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招标挂牌拍卖工作。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的项目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等条件下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18.取得高新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在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土资源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程序并给予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者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发证承办机关应予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19.入驻项目在动工的一年内或按合同约定期限投产,且投产后第一个、第二个会计年度纳税额分别达到每亩7万元和10万元以上的,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部交齐之后,每增加1万元/亩,一次性给予2%的土地出让金返还。
五、工商扶持政策
       20.允许以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21.在高新区内申办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可实行分期缴付(一人独资公司除外),在首期出资额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注册资本在2年内到位。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出资额不得少于认缴出资额的15%,并在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最后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
       22.工商部门要将入驻高新区的企业列为重点跟踪服务对象,实行靠前服务、预约办理、指定专人指导等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在工商部门开展的信用良好企业等认定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台湾地区投资者凭其身份证、台胞证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等有效材料,经外经贸部门绿色通道核准颁发批准证书后即可办理入驻高新区企业注册登记。
六、人才扶持政策
       23.高新区内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开发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时,外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优先办理。
       24.鼓励高新区内的企业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30万元资助,对新进站的博士后每人提供5万元的科研、生活补助。
       25.对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研发人员取得的按现行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其他政策
       26.总投资3亿元以上、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高新区建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或企业,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可以执行下列特殊的优惠政策:
       电费补贴。项目或企业建成投产后5年内,以生产性用电实际支付费用的5%为起点由受益财政给予补贴,每增加5000万元投资,补贴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0%。
       投资补贴。项目或企业建成投产后,根据项目或企业性质,3年内可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为起点由受益财政分期给予补贴,每增加1亿元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可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5%。
       27.支持高新区建设具有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及创新产业集群,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产业集群试点及其它科技计划项目。
八、附则
        28.国家、省级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扶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本意见亦将作相应调整;在同一年度企业同时符合本意见第3条、第4条、第7条中两项及以上奖励规定,由企业选择其中1项奖励,不重复享受奖励;在同一年度企业获得受益财政给予的奖励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企业在泉州高新区的分园区之间搬迁的,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本若干意见各项优惠政策。
       29.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0.本意见由泉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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