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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泉州市数字对讲机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2-09-15 16:09:07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工信部《关于150MHz、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规划和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09〕666号)精神,为进一步整合我市产业资源,加快推进对讲机“模拟转数字”步伐,推动数字对讲机产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把握数字对讲机产业发展的主动权,加快研究开发数字对讲机关键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芯片技术、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数字对讲机专业人力支撑体系,加快建设对讲机产业研发基地(孵化基地)、生产基地和电子产品聚散市场,发展数字对讲机产业总部经济,壮大数字对讲机产业集群,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数字对讲机)示范基地,推进数字对讲机产业优化升级,大力提升我市数字对讲机产业的整体水平。力争至2015年,数字对讲机产业产值达100亿元,年均增长38.0%,培育2家以上上市公司。

二、政策措施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在福建开展对讲机“模拟”转“数字”试点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的支持,鼓励我市加快数字对讲机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基础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引导对讲机企业回归我市,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对讲机产业。“十二五”期间从扶持规模以下成长型工业企业等专项资金中每年切出30%,集中用于扶持数字对讲机芯片开发和对产业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技术引进、设备改造及新产品开发等。
     (一)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
       1支持数字对讲机芯片科技创新与生产。支持对数字对讲机芯片、嵌入式基带软件、安全及加密技术等方面的攻关,加快推进样机原型设计、实现数字多模通信制式、声码器的引入、算法设计与仿真和样机测试等研发工作。对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攻克数字对讲机芯片关键技术的企业,从扶持规模以下成长型工业企业等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于一般纳税人在随同数字对讲机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凡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数字对讲机硬件的销售额,经行业权威机构核定后,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加强对企业创新的引导,大力培育一批国家、省、市创新型企业,对获得“国家创新型企业”、“福建省创新型企业”、“泉州市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按规定分别给予奖励。
       2、支持制定数字对讲机技术标准。支持制定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为基础的技术体系、架构、性能指标、检测方法规范,把握数字对讲机产业发展的主导权。对在标准化活动中取得标准研制重大成果,成为数字对讲机国际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或企业标准直接提升为国际标准的企业;对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排名前8位)、行业标准(排名前5位)的单位,按规定分别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3、支持产业其他科技创新。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数字对讲机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市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等部门要优先纳入上报国家和省级扶持项目计划。鼓励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数字对讲机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创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等研发机构,按规定分别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被列入国家、省、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企业,按规定分别给予奖励。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给予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4、鼓励数字对讲机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和技术改造。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进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
     (二)完善产业链,促进产业集聚
         5、延伸发展数字集群产业,形成完整的包括数字对讲机、数字集群系统的专业移动通信产业链。每年组织一批带动性强、发展关联效应大、支撑产业链升级作用显著的项目作为科技开发重大专项或技术改造重点项目,优先推荐享受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扶持。一是支持发展手持机、车载台和监控数据采集台等各种数字对讲终端设备,以及后台控制、管理、转发等应用系统,构建完整的数字对讲机技术创新产业链。二是支持发展适用于大型企业、行业、公安、武警、军队使用的专业指挥调度等数字集群系统,主要发展指挥和调度管理系统、交换子系统、基站子系统、无线传输系统和应用终端等模块,形成完整的专业移动通信产业链。三是支持发展为上述整机、系统配套服务的软件、配件企业发展,促进产业集聚效益,做大做强泉州数字对讲机产业。
       6、加快数字对讲机产业生产基地建设步伐。推进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江南园)、丰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泉州(南安)光电信息产业园区等区域载体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强规划,完善园区配套公共设施,支持引入和培养芯片设计制造、模块和整机设计生产、系统集成、配件开发生产、客户应用软件设计和功能定制服务、终端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等企业。
       7、加快数字对讲机产业的研发基地建设。以丰泽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为基础,建设数字对讲机产业研发基地,承担数字对讲机标准编制的具体工作,作为数字对讲机芯片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的核心载体,建设全国数字对讲机高科技产品展示厅、多功能报告厅、培训中心等公共展示与服务平台。
       8、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的建设,建设数字对讲机公共检测服务平台,积极引入具备资质的权威检测机构搭建公共检测服务平台、认证实验室,为企业提供快捷方便、具备法定效力的检验检测服务。对符合《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意见》(泉政文〔2009〕1号)规定的给予扶持。
     (三)推动数字对讲机企业回归我市
       9、大力引进数字对讲机企业。吸引和支持国内外知名数字对讲机企业及研发机构来我市投资,对新增投资超过1000万元且年纳税超100万元的数字对讲机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前2年给予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后3年给予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对新增投资超过1亿元的,实行“一企一议”,加大奖励力度。
       10、扶持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数字对讲机总部经济发展,对新设立的对讲机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新设立的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的数字对讲机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实行“一企一议”,受益财政给予加大扶持力度。
       11、培育产业龙头企业。确定一批较具规模的数字对讲机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推动数字对讲机产业在泉州的发展。引导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围绕龙头企业开展协作配套。推进龙头企业纵向兼并重组,促进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鼓励龙头企业进行横向兼并重组,通过强强联合,实现低成本快速扩张,引导数字对讲机企业积极申报中国名牌、驰名商标,加速打造国际品牌,加快上市步伐,规范企业管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放宽数字对讲机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允许申请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对获得经国家认可的权威机构评定的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数字对讲机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取得上市的数字对讲机企业,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扶持。
       12、建设专业市场。在接近高速铁路或高速公路出口等交通便捷的区域,规划建设集元器件、配件和成品交易、仓储、物流、商贸、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数字通讯产业专业市场,引导国内外知名数字通讯器材企业、原辅材料供应商入驻,形成产业聚集优势,促进我市数字对讲机产业的发展壮大。培育专业市场的相关措施和优惠政策,由该专业市场所在地县级政府、管委会另行研究制定。
       13、支持数字对讲机地产品采购。在同等条件下,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对讲机的,应优先采购本市企业生产的数字对讲机产品;加大产品推介力度,引导其它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地产的数字对讲机产品。
     (四)提高市场开拓能力
       14、鼓励我市数字对讲机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数字对讲机企业赴境外参展,对参加列入市重点支持的境外展销会,给予适当的展销费用补助;鼓励数字对讲机企业赴境外投资设立贸易公司、办事处,以及设立品牌专营店或收购、兼并境外营销网络,对经批准在境外投资地注册成立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境外开办费补助;支持数字对讲机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展加工贸易,对经批准在境外投资地注册成立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适当的境外开办费补助;鼓励数字对讲机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工具,开展保单融资贷款业务,降低出口风险,对企业出口业务当年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其保费实际支出额的一定比例给与补助。支持数字对讲机出口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壁垒,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对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的,按其实际发生律师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扶持标准以当年度泉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外经贸扶持政策为准。
     (五)加大金融支持
       15、改进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支持数字对讲机产业发展。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数字对讲机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开展各类以不动产、动产、股权、商标权、专利权、出口退税单证等为抵(质)押的信贷业务,拓展银行表外融资,通过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国内外信用证、各类保函等表外融资方式,通过产品创新、机制创新、流程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等多种渠道提升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努力满足数字对讲机生产企业的融资需求。通过举办政银企洽谈会、数字对讲机企业项目推介会等形式,有效搭建政银企共同参与的交流平台,加强合作,实现共赢。
       16、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产权明晰、管理规范、信用较高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拓宽数字对讲机中小生产企业融资渠道。对为数字对讲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08〕106号)享受补助。推动数字对讲机产业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优化融资结构。发挥创业投资资金作用,引导创投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对我市种子型、创新型、成长型的未上市对讲机企业进行投资。
     (六)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与利用
      17、加强产学研合作,培养专业技术人才。以数字对讲机企业生产需求为主导,充分利用省内外教育科研资源,支持产值亿元以上数字对讲机企业与厦大、华大、福大等高校、科研院所成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采取各种合作方式为我市培养、培训数字对讲机前沿技术和高端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加快数字对讲机产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建立一支进入国内前沿、掌握核心技术、擅长顶层设计的技术带头人队伍,培养一批工程技术专业基础人才和具有不同专业背景、有市场观念的复合型技术人才队伍。
      18、鼓励引进高级人才。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对引进的数字对讲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领军人才、优秀人才、企业总部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符合有关规定的,按规定享受省、市有关资金补助、住房、配偶及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的子女就业、随迁子女就学和企业贴息、股权投资、营业税与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七)强化土地供应保障
       19、保障数字对讲机产业用地。对于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规定要求的数字对讲机产业用地,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在用地审批上,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项目的用地相关审批手续。数字对讲机产业工业项目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外,以‘招、拍、挂’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用于数字对讲机生产和物资储备、中转且用地集约的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70%确定(但不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用于数字对讲机研发的企业总部用地及产品销售的场所用地,可按不低于该类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底价。数字对讲机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2个月;对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可适当延长至18个月,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在泉州软件园周边预留300亩、在泉州台商投资区预留3000亩的土地作为数字对讲机产业近期发展和远期发展用地。
       20、鼓励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按“布局集中、产业聚集、用地集约”原则,鼓励和引导数字对讲机产业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实行园区供地价格、面积与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进度、年度纳税额挂钩制度,提高单位土地面积产出率。可采取租赁方式向其提供用地,并在项目设计设定的建设期内租金予以适度优惠。在符合城乡规划和不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在确保建设项目安全和质量条件下,企业申请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建设、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八)支持产业中介组织建设
       21、支持数字对讲机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发展。鼓励行业协会规范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发布行业信息。通过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信用好、具备条件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代理行业统计业务,开展行业相关调查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协调“福建省移动通讯产业联盟”和“福建泉州对讲机协会”,推动创建“福建省数字对讲机技术创新联盟”;支持“福建移动通信产业联盟”积极争取工信部“宽带无线专网应用产业联盟”对我市数字对讲机产业发展提供政策扶持,以聚集全国资源推动泉州数字对讲机产业的发展。
     22、推动泉台数字对讲机产业合作。支持台湾数字对讲机产业企业来泉投资,鼓励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数字对讲机软、硬件台资企业入驻泉州,建立泉台行业协会间的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泉台数字对讲机产业的交流与合作。对来泉投资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泉州市扶持数字对讲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定期与不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研究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加大推动力度,促进数字对讲机产业优化升级。各有关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成立“扶持数字对讲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动本地数字对讲机产业发展。
       2、加强产业规划。加快数字对讲机产业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强化项目策划生成、招商选资工作,制定项目实施计划,落实项目实施主体,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督查评估机制。各相关县(市、区)要把数字对讲机产业作为重点发展产业,列入“十二五”规划。积极申报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数字对讲机)示范基地。
       3、加强宣传推介。各相关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福建省移动通讯产业联盟”要充分运用各种传播资源、传播渠道,集中宣传推介泉州市数字对讲机发展规划、发展动态及取得的成果,努力提高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进一步提升泉州对讲机产业在国内外市场的影响力。对攻克数字对讲机芯片关键技术的企业,要在泉州市主要新闻媒体上给予通报表彰。
       4、加强数字对讲机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的管理。加强对数字对讲机芯片、标准等重大科研成果产业化工作的管理,确保科研成果优先在我市推广与运用,做大做强我市数字对讲机产业。
四、附则
     (一)本意见所指数字对讲机企业适用范围为:专网通讯产业链企业,包括手持机、车载台、船用电台和监控数据采集台等各种数字对讲终端设备和中转系统、数传系统、数字集群系统、数字同播系统等各类专业指挥调度数字集群系统,以及软件、配件等相关联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企业。
     (二)相关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数字对讲机发展扶持政策。
     (三)本意见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有效期自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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