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由市工商局制定的《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运用工商职能服务我市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运用工商职能服务我市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十次全会以及市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充分运用工商职能,大力推动我市各类市场主体保质增量,持续快速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一)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以英文字母或阿拉伯字母为商号的国际知名企业,其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该企业在大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允许使用投资者名称中的英文字母或阿拉伯字母作为字号。
允许在我市从事新兴行业的企业,使用新兴行业用语或该企业外国投资者在外国(地区)的习惯用语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不受国民经济行业用语规范的限制。
允许已设立登记的名称中使用“ 中国”字样且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减资,但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与同一工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的,其企业名称中可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允许单独使用“实业”、“发展”等字样。冠以企业集团名称的子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或字号与集团名称的行政区划或字号一致的,除容易构成误解的外,可以省略其中相同的部分。
(二)放宽企业经营范围。允许企业以概括性用语表述其兼营范围,除主营项目及前置许可项目外,其他经营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可以申请不核定具体范围,而以概括性用语“其他法律、法规未禁止且无需经过前置许可的项目自主选择经营”作为其兼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另行按照国家有关利用外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三)放宽出资方式限制。支持企业拓宽出资方式,允许企业以符合登记机关规定的债权出资,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作价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设立从事文化经纪、动漫等文化创意产业和技术开发、转让、服务等活动的科技型企业,其住所可以注册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办公集中区,实行“格子间”办公。
村民委员会、社区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或出租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或同意使用有关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可以作为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的有效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等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组织或机构租赁的,与上述机构签订的租赁合约可以直接作为场所证明文件。以购房合同作为产权证明的,免于提交预售许可证及竣工验收证明。
除从事娱乐场所等高危行业及商场、网吧、医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经营外,从事第三产业的市场主体,以住宅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可免于提交由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文件;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可直接以房屋租赁协议作为场所证明文件。
(五)放宽投资人身份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村委会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除一人公司外的公司制企业;内资企业的
自然人投资人变更国藉(身份)的,在变更国藉(身份)后该投资人未增加投资的,不改变原企业的性质及类型。
(六)放宽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企业因未年检于2010年12月31日前被吊销营业执照,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被吊销执照前在其它企业任职的,允许其继续担任该职务。
放宽港澳台居民的任职限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中国公民以及持有中国护照的华侨在内资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时免于提交就业证。
(七)简化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我市登记机关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在我市增设或撤销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免于办理分支机构增设或撤销的核转手续,可直接凭分支机构设立(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办理登记。
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因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或有偿转让导致出资人变更为有限公司,且变更后的出资人仍为国有投资主体的,经主管部门批准,该国有企业可暂缓办理改制手续。
(八)简化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手续。试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主体资格信息互认制度:对已在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地区)投资者在我市再投资,其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在公证、认证之日起1年内的,可免予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原件,凭公证、认证文件复印件(由登记机关注明“已收取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文件原件”并加盖行政许可或档案专用章)和投资者的书面承诺(承诺其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所载相关信息在此期间未发生变动),即可申请登记。
香港、澳门企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自由关税区设立的离岸公司来泉投资,可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也可以由香港、澳门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件。
未建立公证制度的国家(地区)投资者,其主体资格证明可由当地登记机关出具,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九)规范登记前置许可。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事项外,其余事项不作为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鉴于国家尚未出台《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在目录出台前,除从事拆船业、危险废弃物、娱乐场所经营以及“十五小”“新五小”(即: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选金、小农药、小电镀、土法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小漂染、小水泥、小火电、小炼油、小煤矿、小钢铁)涉及的行业外,其它行业申请登记时无须向登记机关提交环保审批文件,其中申请人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前自行向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除娱乐场所外,消防事项的审批不作为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许可。国家出台《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后,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许可按目录规定执行。
(十)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住所地位于安溪、南安、惠安、永春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就近由所在地工商局登记;加大对食品流通许可的授权力度,积极委托有条件的基层工商所受理审批食品流通许可。
(十一)试行台资企业年检免审制度。对全部到资且未有工商违法记录的台资企业,经申请核准后,年检时可免于提交审计报告、免于书式审查,免交年检费,在企业进行网上申报后,直接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三、支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
(十二)支持市场主体转型升级。支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上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通过先注销再设立方式转变企业类型或组织形式的,在原出资人、从事的行业、登记机关不变及法律法规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保留原名称。转型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在原出资人、住所及前置许可项目未发生变动的前提下,许可文件仍可继续使用。各政府有关部门应将主体转型视同变更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转制主体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时,只收取工本费不再收取其它费用。
(十三)实行重点项目筹建登记。对未取得法定的前置审批文件,但符合主体登记其他条件的重点项目,因建设或筹备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根据当地政府出具的重点项目认定文件及登记材料,可给予办理登记注册,筹建期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延长。
(十四)支持企业组建集团。放宽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十五)积极推进企业上市。开设绿色服务通道,对股改上市后备企业实施股份公司改制所涉及登记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相关登记事项,实行预约、主动、现场、靠前等服务,加强联系、专人负责,提供相关工商政策、法律事务咨询;开设绿色通道,缩短登记时限,实行“容缺预审”;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认真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影响其上市的历史遗留问题,指导协助其完善规范。
(十六)服务泉州品牌服务基地建设。针对我市知名品牌众多、广告市场份额“外流”严重的实际,引导广告企业不断提高品牌策划、营销、包装、推广等综合服务能力,尽快衍生一批服务品牌建设的广告经营企业,推进品牌服务基地建设。在基地建设中,加强广告公司、媒体和广告费用投入大企业之间的联系沟通,利用优势互补,做大做强广告产业;积极引导相关主体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教〔2009〕120号)的要求申请贴息贷款、项目补助、奖励或股权投资。
四、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十七)推行轻微违法告诫制度。对公司股东因经营困难,在章程约定期限或法定期限内无法履行到资义务,或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后,未及时申请延长期限的变更登记,在工商部门发现前主动纠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一般情况下可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给予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备案。
(十八)允许困难企业延长到资期限。对首期已到资,其余注册资本因暂时性资金困难未能按期到资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允许其到资期限延长一年。外商投资企业首次申请出资延期的,可免于审批机关审批,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延长出资期限变更登记。对2010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登记的且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因客观原因首期出资无法按时全部到位的,凭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文件及外经部门的批准文件,允许其延长出资期限,并予以通过年检。
(十九)支持企业存续。无法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国有、集体企业,因办理职工社保等客观需要申请主体存续、经营范围变更为“仅供清理债权债务使用”的,登记机关可凭企业申请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予以办理。上述企业或已进入清算但未申请注销的其它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或股东会决议停止清算继续经营的,允许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撤回清算备案。允许符合登记机关规定条件的“用地企业”在不变更企业名称的前提下,经营范围变更为“企业自有厂房出租”。
五、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降低农村及社区服务业创业门槛。凡在住宅小区或农村有固定场所,为小区居民或村民提供自行车维修、小家电维修、缝纫修补、疏通管道和卫生保洁等服务的,可不办理营业执照,只须向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备案;农村家庭成员在自有房屋从事临时性(3个月以下)、季节性或者从业人数少于5人的小规模服装、针织、半成品鞋袜代加工且符合工商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备案登记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已办理备案的,可暂缓办理营业执照。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工商部门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