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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扶持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

2012-09-14 22:01:31 来源:泉州市财政局


  市政府设立“扶持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
  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应同时具备第1、2项条件或第1、3项条件:1、企业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发展前景好,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公司法》规定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2、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前三年度净利润累计超3000万元或上年度纳税额超500万元或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际知名品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等称号之一。3、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上年度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增长率在30%以上,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创新型、成长型企业。
  加大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扶持:1、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市政府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2、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前一年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以上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在其税款全部缴纳后,市本级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境外上市企业享受本项奖励的起始时间为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的前一年至企业挂牌上市(最长不超过3年)。3、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市政府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4、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境内外挂牌上市后,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的70%以上实际用于我市投资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5、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6、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依法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7、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其税款全部缴纳后,市本级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8、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税收,在其税款全部缴纳后,市本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本政策有效期自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 日止。
  摘自《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泉政文〔201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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