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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实施意见有关财税扶持政策

2012-09-14 21:41:59 来源:泉州市财政局

 
  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大技术开发经费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教将研发机构落户我市,建立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加快行业技术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产学研联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大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力度,重点突破一批节能环保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广阔的产品。组织实施重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提升产业整体水平。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规模大、效益好的优势骨干企业,使之成为带动我市节能环保产业全面发展。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等税收政策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36号)鼓励节能的税收政策,以及企业技术开发费列支、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技改项目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同时加快将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引导企业用足用好国家优惠税收政策。
  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大力支持企业技术进步,着力推动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争取更多泉州制造的产品入选国家、省节能环保产品目录,作为政府采购的优先对象。加大对节能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污染治理重点工程以及节能环保产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的资金投入,对年可形成500吨标煤以上节能能力的项目或年节电量达100万千瓦时,市级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对年节可形成1千吨标准煤以上节能能力的项目积极申请省级财政奖励(标准150元/吨);对年可形成1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能力的项目积极申请国家财政奖励(标准200元/吨);对符合节能十大重点工程、节能效果显著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积极申请省级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标准是按照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15%的比例补助投资单位)。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循环经济和减排专项资金扶持,对减排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奖励,对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按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市级节能、循环经济和减排专项资金安排一定额度用于水煤浆、本市制造的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项目。
  加大金融信贷支持。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节能环保产业新产品开发、购买或受让可产业化成果及国际非专利技术、企业兼并重组、国内外大型企业来我市落户给予重点信贷支持。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和支持设立行业性或区域性担保公司;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担保公司互信合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全条件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审贷效率,适当降低利率;对为节能环保装备、产品生产和技术开发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其年度日均担保责任余额16‰的比例给予补偿,并可优先获得省级再担保公司的再担保。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对节能环保装备、产品生产和技术开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于实际投资于我市节能环保装备、产品生产和技术开发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争取按投资额一定比例申报省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创业投资机构对“6·18” 节能环保对接项目,要优先组织力量进行评估,加快跟进投资步伐,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发展。支持节能环保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再融资和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专项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完善土地政策。对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用地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按我市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适当放宽其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的期限。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对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项目,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通过财政预算支出全额返还给企业。
  优化市场环境。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和示范工程等,必须选用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
  本政策实施期为2010~2012年。
  摘自《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新能源等六个产业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之《泉州市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实施意见》(泉政文〔201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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