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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2-09-14 21:33:18 来源:未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0〕1号)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省发展现代农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创新为动力,以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为基础,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着力增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带动力和辐射力,不断提升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到“十二五”末,全省优势特色农产品的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水平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力争形成10个年产值超50亿元的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培育树立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名牌农产品,争创一批国家级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能力明显增强,全省有60%以上的农户参与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成多样化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切实加大扶持力度
  (三)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建设原料生产基地、建立研发机构等。整合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发展等资金集中扶持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等各类专项资金,重点向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龙头企业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四)强化信贷支持。加强政银企合作,完善银企项目对接机制,各级农办每年都要组织筛选一批龙头企业建设性项目统一向有关银行业机构推荐,各银行业机构将推荐的项目优先纳入贷款营销范围,优先予以调查评估、优先予以信贷支持,并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各级财政对龙头企业建设性项目贷款给予一定额度的贴息扶持。各银行业机构要简化办贷流程,提高办贷审批效率,合理确定利率,积极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基本面比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尽力给予信贷支持,或实施贷款重组;对暂时集中还贷困难的龙头企业,可适当展期,在展期内逐步归还。
  (五)健全抵押担保体系。扩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效担保物范围,依法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参保渔船、林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担保机构或设立互助担保基金,对由其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业机构应简化办贷审批程序,并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鼓励各类担保机构进入农村市场,积极开展涉农担保业务,对为农产品加工类及非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业务列入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鼓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六)鼓励上市融资。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条件成熟的优先列为年度企业上市重点推进和培育目标。证券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融资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在企业改制规范、政策培训、辅导验收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对已经列入上市后备企业的,帮助推荐改制上市和规范运作不可缺少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在企业上市过程中,需办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用地审批、环境评价、工商登记,以及需要税务、工商、劳动、质监、海关等部门出具无违法证明等手续的,要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对企业改制中遇到的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不清晰、用地手续不全、企业账物不符、财务报表不实、劳动用工不规范等共性问题,各级政府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灵活解决办法,并有针对性实施“一企一议”,有条件的地方要帮助阶段性支付应补交费用有困难的企业。从2010年起,对上一年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支持已上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和发行公司债等形式实现再融资。
  (七)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农业。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吸引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开发和经营农业产业化项目。支持民间资本组建的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营组织和公司制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对社会资本参与开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地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给予支持。
  三、提升科技创新水平
  (八)推进科企合作。充分发挥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的平台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建设项目与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对接,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联合攻关,以企业为主体,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鼓励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入股、转让等形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创新科技人员服务龙头企业的激励机制,持续开展“百名专家进企业”和“百项成果接产业”活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九)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引导龙头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对新创办的科技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组建研发中心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或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科研工作站。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十)支持龙头企业技术创新。各类涉农科技计划项目向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在企业技改贴息资金的安排上,积极支持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对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上报。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要按规定落实减免税政策。龙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据实税前扣除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推动优势产业发展
  (十一)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大力培育发展畜禽、林竹、水产、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花卉、烤烟、中药材等十大优势特色农产品。用好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建设一批具有我省特色的优势农产品集中区和产业强县。推进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向加工园区集聚,培育形成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
  (十二)支持龙头企业基地建设。加快建设专业化、规模化、优质化、标准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特派员、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等参与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引导沿海地区的龙头企业到欠发达地区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改造提升传统农业。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促进土地向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营能手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各级各部门在涉农项目资金安排上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建设或联结的基地给予积极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向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倾斜。
  (十三)推进闽台农业合作。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闽台农业科研、人才、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对龙头企业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台湾农业“五新”,台湾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农业高新技术研发,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项目,享受国家和我省相应的扶持政策。鼓励台湾农民和台湾农业企业到我省投资,创办农业企业,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参与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选,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十四)完善利益联接机制。大力推广订单农业,引导龙头企业设立风险资金,采取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更加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等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经营联合体。积极探索风险保障机制,提高农户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五、增强市场开拓能力
  (十五)支持争创国家级品牌。协助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制定名牌创建方案,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等国家级品牌。从2010年起,对上一年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的龙头企业,省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积极支持各地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申报地理标志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创建区域品牌,推进区域品牌和企业品牌的互促互动。加大对品牌的服务和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商标、质量标志、产品标识、农产品品牌标志等的管理,依法保护品牌和知识产权。
  (十六)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分类指导企业推行ISO、GAP、HACCP、MPS等认证和水产品对欧盟出口注册、低酸罐头对美国FDA注册以及FSC森林认证,指导企业利用支持国外商标注册和认证的各项现行政策,争取政策资金扶持。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的认证工作,对龙头企业申报各种认证,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专人重点辅导,全程服务。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完善供应链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动植物防疫体系和产品生产追溯体系,支持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创办质量检验检测机构。
  (十七)支持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支持龙头企业参与与本领域有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跟踪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动向,培养标准化人才,参与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创建工作。加快农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支持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承担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
  (十八)组织企业参展营销。充分利用“9.8”投洽会、“6.18”项目成果交易会、农博会、林博会、茶博会和渔博会等展会平台,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参加展示展销和投资贸易洽谈,对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金奖企业给予优先安排展位。引导龙头企业积极申请国家级和省级支持境内外参展、开拓国际市场等相关政策的扶持资金。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直供直销、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鼓励大中型龙头企业在全国大中城市建立展销、批发和配送中心,发展连锁经营。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和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超对接,建立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促进产销衔接。
  (十九)扩大农产品出口。加快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积极引导出口型龙头企业巩固和深度开发传统市场,加快开发潜力市场。检验检疫、质监、农业、海洋与渔业、外经贸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形成促进农产品出口的协调机制,共同解决国外市场准入问题。省级龙头企业提出报关申请,海关要优先办理农产品接单、审核、查验等通关业务,对报关单填写规范,单证合法、齐全、有效,审核无误且无须查验的,申报后24小时内放行。扩大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范围,鼓励出口型龙头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银行业机构要配合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保单融资业务。对参保的龙头企业的保费和对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给予相应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比例为40%,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年贴息率为3%。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申报单证齐全、电子比对信息通过的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力求提前。
  六、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二十)加强用地用电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农产品原料基地所需农用地,在土地承包方自愿的前提下,可依法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租赁等方式流转获得。所在地政府在维护承包农户权益的前提下,主动帮助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服务。各级在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开发等项目时,优先考虑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社会资本投资农产品现代流通产业的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规划和用地等优惠政策扶持。保障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正常生产用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优惠电价政策。
  (二十一)加强服务指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银行业机构、证监、质监、检验检疫、海关、科研单位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对接活动。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和推荐,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信息沟通,跟踪服务,及时解决龙头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农业科研部门要深入开展科技人员联系龙头企业活动,共建技术创新中心、农业科研示范基地,帮助龙头企业解决生产技术难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配套办法,切实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帮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解决经营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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