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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扶持企业进出口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2012-09-14 21:29:39 来源:泉州市财政局

(一)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有关扶持外经贸的政策
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进一步优化进出口结构,鼓励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服务产品和农产品出口,大力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产品出口,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积极扩大对台进出口贸易。鼓励经济发展急需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重要资源进口。加快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发展。鼓励优势企业参与海外资源开发,建立境外生产、营销和服务网络,带动商品出口和劳务输出。积极推进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业发展,大力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加工制造等业务。
  摘自《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
(二)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申报单位:包括中小企业和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组织单位,分为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中小企业是指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2009年之前为出口额1500万美元)以下企业;项目组织单位指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团体);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支持标准:指以上各项支持内容,其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
对企业项目申请,单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单家企业获得本专项资金的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团体项目申请,单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申报方式: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从2006年起,全国启用统一的网络工作管理系统,企业在系统上进行资质注册、项目申报;管理部门也在系统上进行项目审核、公示与批复等。
  申报流程和注意事项:1、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请登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www.smeimdf.netwww.smeimdf.org)进行资质注册(已注册的单位不再注册)点击“输出申请表”打印“企业注册登记表”,与其他相关的材料一式两份一起寄至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收到材料审核无误后,省外经贸厅即予公示。2、各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在省厅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管理系统设定)按资质注册后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站填报资金拨付申请。网上提交后点击“输出申请表”,打印“资金拨付申请表”,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寄至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为福建省外经贸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摘自《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
 
(三)国家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及项目类别:1、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汽车等出口基地搭建和完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国际孵化器平台、人员培训平台等。支持在汽车、机床等重点领域建立研发中心、技术标准制定和认证中心、测试验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2、共性技术研发。支持符合产业实际需求的共性技术研究。鼓励产、学、研相结合,开展共性技术的联合研发。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进行关键和核心技术研发,加强节能、环保型产品的研究开发。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企业、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汽车出口等各类基地和行业商协会组织。
  专项资金实行按比例支持方式,资金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50% 。单个企业研发项目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汽车出口等各类基地、中介组织申报项目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2000万元。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包括:背景、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资助的理由和政策依据)。2、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申请单位对附属文件及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4、其他相关材料。
  摘自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财发[2007]291号)
 
(四)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运营费用等。专项资金贴息内容包括境外投资、合作和对外工程承包等项目所发生的境内银行中长期贷款。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4、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对于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的项目,还应具备:1、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银行贷款;2、贷款用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3、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4、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5、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实行定额运营费用资助方式,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直接补助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中长期贷款的贴息标准:1、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2、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专项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或费用支出情况、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等;2、国家批准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3、申请企业近三年来的年度审计报告;4、费用支出凭证或付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5、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书面意见;  6、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摘自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
 
(五)国家技术出口贴息资金
  为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优化出口结构,推动技术出口快速增长,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对2011年度技术出口给予贴息支持。贴息范围:技术出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出口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贴息支持的技术是指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技术服务、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所列的出口技术。
  企业申请贴息要求:1、申请单位是在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上登记过2010年实际出口额的技术出口企业,或是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过2010年实际出口额的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企业。2、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3、申请贴息的出口技术应当在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4、技术出口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不予贴息。
  贴息资金的计算:1、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2、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3、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同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500万元,隶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的企业按同一企业核算。
  企业填报所需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等,以及申报说明(详见附件1);2、《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 3、《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3)及电子数据; 4、企业营业执照;5、技术出口合同或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合同;6、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7、涉外收入申报单; 8、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9、软件技术出口提供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10、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4至10项可提供复印件。
  企业填报材料要求:1、地方企业按照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和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 2、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到集团。集团所属企业,是指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申报。3、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文件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该项目是否享受其他财政资助等情况。4、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0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摘自《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51号)
 
(六)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优惠政策
  自2009年6月1日起,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1、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2、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3、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4、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5、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
 
  自2009年4月1日起,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1、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2、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3、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4、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5、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6、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
 
  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14号)
 
  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1、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2、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7号)
 
  自2008年12月1日起,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1、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2、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3、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4、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5、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6、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
 
  自2008年11月1日起,提高以下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1、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2、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3、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4、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5、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
 
  自2008年8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调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1、植物油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2、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4、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5、纸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6、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7、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9、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内销海洋工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行;10、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12、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13、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15、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下列商品改为出口免税: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
 
  财税[2007]90号附件2“调低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中所列商品均不包括附件1和附件3中所列商品及此前已取消退税或实行免税的商品并做如下调整:1、将序号为58、商品代码为2906的“环醇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除29061100、29061990)”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5%。2、将序号为297、商品代码为“3901至3926”的商品名称调整为“第39章除税号3909301000外”。3、将序号为812、商品代码为“85444219”的“额定电压≤80伏有接头电导体”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97号)
 
  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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