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有关财税扶持政策
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外部环境。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足本地实际,科学规划,按照市场原则合理布局,重点扶持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水平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制定完善扶持政策体系,加强扶持资金管理,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建立扶优限劣的良性发展机制。要因地制宜,通过设立再担保机构等方式,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手段,建立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实现扶持与监管的有效衔接,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2、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各项财税扶持政策,不断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扶持力度。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创新业务模式,优化审贷流程,在责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选择地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长期、稳定、深入的业务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征信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融资性担保征信管理制度,促进信息交流共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查询、确认有关信息提供便利。
3、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抵(质)押相关制度,研究建立融资担保抵(质)押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为担保债权的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支持,维护融资性担保机构合法权益。
摘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1〕30号)
(二)国家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财税扶持政策
一是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
1、扩大贷款对象范围。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完善财政贴息管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微利项目的范围,并于2006年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二是进一步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个人就业的倍增效应,推进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是加快信用社区建设,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将试点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可按社区内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或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和信用社区的工作奖励。信用社区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和补贴、奖励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
2、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五是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有关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按财政部、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上一年年底前做出贴息资金预算并报财政部。财政部在每年年初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预拨贴息资金,各城市财政部门按季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贴息审核办法,以保证贴息资金及时划拨到位。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 号)
(三)国家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有关财税扶持政策
一是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
1、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实施上浮。自2008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2、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在现行政策已经明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其中,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中央财政给予贴息。具体贴息比例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是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拓宽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渠道。
1、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各省级财政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各省级财政部门当年担保基金的增长和代偿情况等因素,每年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对省级财政部门的担保基金实施奖补,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2、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奖补机制。中央财政按照各省市小额担保贷款年度新增额的一定比例,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等单位的经费补助。具体奖补政策和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政策由财政部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发放回收情况、担保基金的担保绩效等另行制定。
3、进一步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审核权限下放至各地市级财政部门。各地市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贷款贴息情况报告制度由按月报告改为按季报告。
三是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对扩大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
1、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2、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经办金融机构的手续费补贴、呆坏账损失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3、鼓励各省级和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利用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具体管理政策由各省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
(四)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支持方式及额度
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1、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2、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3、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4、其他。
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4、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5、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6、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8、其他。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3、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4、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5、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6、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7、其他。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1、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3、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4、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5、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摘自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
(五)国家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根据国家规定,贴息资金可用于支持完善地方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办法》)等文件规定,由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按照《小额贷款办法》的规定,受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
借款人和小企业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和小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微利项目和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经办银行按季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摘自《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
(六)中央财政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来源为2011年度中央财政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包括:1、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2、由受补助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原则上将商品交易市场、商贸服务业聚集区、商圈等商贸业集群内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作为本次资金支持重点。
对担保机构风险补助的标准:(1)项目申报期内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2)对为商品交易市场、商贸服务业聚集区、商圈等商贸业集群内的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将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比例;(3)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补助资金的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已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省属和设区市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达到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县(市、区)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2、今年以来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3、被担保企业应为符合财政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规定的中小商贸企业相关标准及条件;所担保项目须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4、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2倍以上;项目申报期内(2010年9月1日-2011年4月30日)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且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5、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6、接受经贸、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并定期向经贸、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和财务报表。
申请补助资金的担保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许可证及章程的复印件; 2、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3、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担保的工作情况总结(包括商贸担保的基本情况、创新及亮点、成效、问题和建议);4、经中介机构审计、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以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期内担保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2010年9月1日-2011年4月30日增加的贷款担保业务额、为中小商贸企业担保贷款额占比、平均贷款担保费率、代偿率等内容。5、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6、项目申报期内的完税证明及完税证明汇总表;7、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对中小商贸企业保费补贴的标准:(1)项目申报期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贴;(2)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本省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2、符合财政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规定的中小商贸企业相关标准及条件;3、近三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2、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3、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复印件、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4、属于商品交易市场的中小商贸企业应提供商品交易市场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属于商贸服务业聚集区、商圈等商贸业集群内的中小商贸企业应提供当地经贸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5、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上述具体补助比例将根据中央财政分配我省的资金规模,结合所有申报项目的企业属性、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其中,对中小商贸企业的保费补贴不低于中央财政分配我省资金总额的20%。
申请中央财政2011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采取网络申报与书面材料申报同时进行的方式。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摘自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229号)
(七)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优惠
1、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①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②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③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④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⑤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⑥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⑦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2、免税程序。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3、免税政策期限。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摘自《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八)泉州市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有关财税扶持政策
1、市政府每年从市本级财政中安排扶持担保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补助和奖励。
(1)用于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按年度内担保机构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8‰给予补助,充实风险准备金。市级担保机构由市本级财政补助,县级担保机构由市财政补助3‰,县级财政补助5‰。
(2)用于担保业务补助。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且年收费率在2%以下的担保机构,按相对于2%的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补助。
(3)用于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奖励。对经评定信用级别较好的担保机构,由市级财政给予资金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经委等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2、所扶持的担保机构必须是在泉州市内注册、依法纳税、守法经营、有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担保实力强、无不良信用记录、年度内为中小企业融资日均担保余额(包括履约担保)占全部日均担保额50%以上,所担保的项目必须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需要(除房地产等消费项目外)。每家担保机构每年从市级财政获得的补偿金及补助金不超过50 万元。
3、免征或减征相关税收。凡经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盈利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未纳入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由经贸和税务部门积极组织向国家申报。经批准免税后,所免税额应转增企业风险准备金。
4、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摘自《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08〕106号)
(九)泉州市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税扶持政策
1、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信用发展专项资金根据财力增加逐年增加。(1)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按年度内为中小企业贷款的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8‰给予补助,充实风险准备金。市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市本级财政补助,县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市财政补助3‰,县级财政补助5‰。(2)对担保业务进行补助。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且年收费率在2.5%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相对于2.5%的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补助。(3)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进行奖励。对经评定信用级别较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市级财政给予资金奖励。
2、凡经批准纳入国家免税名单内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符合申报条件尚未纳入国家免税名单内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经贸和税务部门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免税后,所免税额应转增企业风险准备金。
摘自《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试行意见》(泉政文〔2010〕202号)
(十)泉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对本市行政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给予风险补偿、业务补助和信用评级奖励的专项资金。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设立,经省经贸委批准设立,接受市、县两级经贸、财政等主管部门监管,并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
申报专项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到市经贸委申请网上注册登记和信息统计管理,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业务月报表和年度统计报表,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经贸委和县(市、区)经贸部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资料。2、严格执行《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主管部门财务监管,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主管部门办理财务登记。统一使用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软件和财务决算软件,于每季度结束10日内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度季度财务快报,年度终了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审计报告等资料。3、无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金,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每季度结束10日内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资本金使用情况。4、担保费的收取,均应通过银行金融机构直接汇入公司账户的方式进行结算,并开具税务专用发票。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5、未向被担保企业收取、转嫁保证金。6、按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准备金提取情况需列入年度财务审计范围。7、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且经营地在本市的中小工商企业,所担保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需要。8、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9、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10、《实施意见》和《试行意见》规定的其他条件。
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1、未加入“福建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平台”或加入后未按要求及时向经贸部门报送月度统计报表和年度报表。2、未严格执行《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接受财政主管部门财务监管,按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办理财务登记。未统一使用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软件和财务决算软件,于每季度结束10日内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度季度财务快报,年度终了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审计报告等资料。3、采用验资后抽回,遇检查时再补充等方式抽逃资本金或虚假出资。自有资金投资非用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每季度结束10日内,未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泉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使用情况表等资料,或报送的材料不真实。4、通过股东账户结算、现金收取、开具收款收据等方式收取担保费。5、直接向被担保企业收取保证金;采取由公司股东代收代垫、被担保企业作为反担保资金入股等方式向被担保企业收取、转嫁保证金。6、未按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或未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准备金提取情况未列入年度财务审计范围。准备金未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挪作他用。
根据市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为中小工商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的担保机构,以上年7月1日至申请当年6月30日为补偿年度,给予风险补偿、业务补助和信用评级奖励。
1、风险补偿:按年度内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日均担保责任余额8‰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市属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由市级财政补助8‰;县属担保机构由市级财政补助3‰,县级已出台风险补助政策的按原规定执行,最低补助额不低于5‰。对单笔融资担保额超过800万元,按8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金;对跨年度的担保责任折算为年度内实际担保额计算。担保项目属担保机构各股东成员企业间互保、为房地产、住房、汽车等消费项目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列入补助范围。
2、业务补助: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且年收费率在2.5%以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相对于2.5%的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奖励;实际年收费率超过2.5%的不予业务补助。
3、信用评级奖励:对经评定信用级别较好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市级财政给予资金奖励,信用评级及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个融资性担保机构,每年度最高补偿、补助和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符合申报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每年下达的《泉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从泉州经贸网(网址http://www.sjw.fjqz.gov.cn)或泉州市财政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czj.fjqz.gov.cn)下载打印有关申报表,形成部分上报书面材料。县属担保机构由县级经贸和财政联合上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属担保机构直接上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融资性担保机构于每年8月1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1、泉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2、泉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补偿年度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担保年度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融资担保社会效益情况表及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4、融资性担保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加盖审计机构公章的复印件)。6、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摘自《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企[2011]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