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给予免征印花税优惠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摘自《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二)福建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有关财税扶持政策
建立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正向激励的差别化监管政策和监管模式,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评价制度,积极推动完善小企业贷款分类标准、呆坏账准备金拨备制度和坏账核销办法。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支持力度,与银行业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小企业贷款业务奖励办法等相关制度,表彰对小企业信贷投入增量大、风险防范好、创新能力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担保体系,加大扶持力度。
1、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发展以企业出资为主,主要为产业集群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政府投资引导设立的股份制担保机构;推动有条件的设区市探索建立由政府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区域性再担保机构。
2、推动担保机构发展壮大。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扩充机制,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联合、兼并、重组及吸收民间资金增加对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对政府出资为主设立、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级政府可视财力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偿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3、创新担保合作方式。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担保机构与政策性银行合作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业务;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担保(再担保)业务;探索开展“桥隧担保”“担保换期权”等担保方式,推动担保机构与风险投资机构、行业上下游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对新创立高成长型小企业开展无抵押融资担保。
4、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建筑物、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登记部门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为担保机构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提供便利。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登记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各部门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建立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5、建立激励示范机制。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应会同人民银行建立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制度,选择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公信力的评信机构开展担保机构资信评级,金融机构可按担保机构资信等级差异合理确定担保贷款利率水平。省级经贸主管部门应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认定办法,对资信度高、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6、加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省级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补偿。从2008年起三年内,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每年8月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指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的补偿工作,具体补偿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实施。
7、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支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规定,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享受国家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对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服务。
1、培育创业投资机制。鼓励省内投资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各类投资者创立创业投资企业,向中小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和投资管理服务。设立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每年安排3000万元,主要用于资助搭建创业投资服务平台,组织引进省外、境外创业投资,开展省内外创业投资机构与我省企业对接,举办创业投资培训班,增强创业投资运作能力和中小企业运用创业投资的能力;委托专业投资公司按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实际额,以优先股方式参股支持创业企业,参股比例不超过10%。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制订。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实行税收优惠。
2、积极推动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证监部门要加强对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辅导培育,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培育一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和深圳证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要严格筛选、组织一批资质好、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服务队伍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提供上市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等优质服务;探索依托现有产权交易市场,为创业初期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3、建立“企业―保险―银行”三位一体的信用保险体系。保险监管部门要指导、支持保险机构为出口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鼓励保险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履约提供保证保险。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特点开发区域性保险产品和特色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保险)服务,建立合作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保险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保险(担保)业务享受省级风险补偿政策扶持。
4、探索多种形式融资渠道。要积极引进国内有实力的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其它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增加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的资金供给。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培育我省融资租赁企业,鼓励国内外融资租赁机构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要发挥典当行小额融资的快捷优势,为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服务。
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
(三)福建省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财税扶持政策
加大扶持力度,营造发展环境。
1、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的有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为更好地体现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的政策导向,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贷款余额的70%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可由同级财政按其50%给予奖励;涉及省级负担部分,由市县先行垫付,年终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下达。
3、人民银行辖内分支机构要积极为小额贷款公司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提供便利,帮助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快信贷管理台账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系统,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通道的技术和身份认证问题。
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1〕15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