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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年吸纳股金一至二次 单个成员借款不超10%

2012-10-12 11:21:38 来源:泉州晚报
  日前,我省出台《关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业务要“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  
  《意见》明确了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准入门槛”: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一年以上;有规范的组织机构、章程及财务管理、盈余分配等制度;有相应的资金互助管理办法;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成员账户及产权资料完整;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有互助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意见》,合作社吸纳资金互助股金可根据成员资金需求情况,一年吸纳一至二次,不得常年吸股;不得以资金互助名义违规向非成员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吸储放贷,不得将互助资金用于与农民专业合作无关的业务或者其他非生产性活动。应单独建账,实行独立核算和管理,建立资金互助名册,并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意见》还强调风险防范。要求合作社加强对互助资金借款的管理,保证借款收回;为有效防止风险,资金投放应坚持小额、短期原则,投放额度掌握在成员入股资金的5倍左右,单个成员借款最高不能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10%,投放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或一个生产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应建立资金投放担保制度,实行投放清收责任制;资金投放种养业的,其投放对象应按国家规定险种参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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