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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2012-09-14 21:45:07 来源:未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现就加快发展服务业、推进服务业现代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是提升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水平、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保障,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由之路,是有效缓解能源资源瓶颈制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实现综合竞争力跃升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省服务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总量不断扩大,比重逐步提高,结构和质量得到改善,但总体水平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抓住国家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支持福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大历史机遇,以更加积极和开放的姿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服务业发展步伐,全力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八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新要求,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和发展重点,充分发挥我省资源禀赋和潜在优势,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国际化发展方向,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协调发展,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和其它产业互动发展,努力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快提高我省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二)主要目标。以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加快发展服务业集聚区,培育服务业重点企业,实施服务业重大项目,壮大现代物流、旅游业等主导产业,推动服务业综合改革,逐步建立“产业互动、区域联动”的现代服务业体系,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十二五”期间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超过42%,服务业就业比重超过40%,服务业成为我省经济增长的重要新引擎。
  三、重点领域
  (一)现代物流业。围绕建设连接海峡两岸的现代物流中心,加快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物流业发展软硬环境。重点打造厦门、福州等物流节点城市,沿海三大港口群和南平、龙岩、三明、晋江等一批陆地港;加快建设厦门、福州保税港区和一批重点物流园区,以及装备制造、煤炭、石化、建材、纺织、粮食、水产、农资等一批专业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加快引进和培育现代物流企业,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扶持省内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完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化等优势产业集聚区和大宗产品物流服务体系。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整合企业物流、家庭物流、非营利机构物流等,形成涵盖采购、生产和市场营销的物流供应链。推进“电子口岸”等物流信息化和物流技术标准化建设,加快物联网技术在物流业的推广,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依托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和重要港口物流园区,大力吸引台湾物流企业投资和入驻,加强闽台物流合作。
  (二)旅游业。围绕建设旅游经济强省和打造我国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国际旅游目的地的目标,落实用水、用电、用地、规范税费征收和税收优惠等旅游扶持政策,在滨海旅游、生态旅游、文化旅游、红色旅游方面打造一批旅游精品,培育海峡旅游品牌,形成“一区(海峡两岸旅游区)、两带(蓝色滨海、绿色生态旅游带)、三圈(闽西南、闽东北、闽西北旅游经济圈)、五中心(福州、厦门、泉州、武夷山、泰宁)”的旅游大格局。进一步延伸旅游产业链,把旅游观光与休闲度假、商务、会展等结合起来,培育邮轮、自驾车、康体旅游等新型业态产品,促进旅游业向综合业态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重大项目实施,进一步扶持和培育一批旅游骨干企业,完善吃住行游购娱等各种设施,提升旅游软环境质量。强化宣传促销,重点推介武夷山双世遗、鼓浪屿、泰宁丹霞世界自然遗产、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宁德世界地质公园、古田会址、三坊七巷、福州中国温泉之都、平潭海坛等自然、文化景点和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闽都文化、船政文化、朱子文化等特色文化旅游精品。以发展智能旅游为目标,应用先进适用的信息技术,建设智能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有效盘活整合旅游资源,提高旅游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旅游产品优化升级。发挥福建对台旅游独特优势,加强闽台旅游业合作,推进厦门海峡两岸滨海度假旅游合作、武夷山—泰宁海峡两岸山地生态休闲旅游合作、湄洲岛海峡两岸文化旅游合作、平潭岛海峡两岸旅游合作开发建设。
  (三)金融服务业。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区域优势,大力推动厦门、福州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支持有条件的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积极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设立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典当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促进健康发展。积极扩大闽台金融合作,大力引进台湾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专业人才来闽发展银行、证券、保险、股权投资等业务。努力创造条件吸引更多省外全国性和区域金融机构来闽落户或开设分支机构。积极扶持法人注册地在我省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发展,促进已有金融机构利用增资扩股、并购、上市等措施壮大实力和提升竞争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按规定在我省设立各类新的金融企业,壮大我省金融业。
  大力推进金融创新,积极发展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等股权投资机构,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推动金融机构将业务延伸到重点产业链和特色产业集群,以信贷结构优化助推产业结构升级。加快金融业技术进步,积极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技术,加快建设第二代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等,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拓展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四)文化及创意产业。大力发展报刊服务、出版印刷发行、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文化旅游、文化创意、动漫游戏、文化会展、广告、工艺美术等文化产业。优化文化产业区域布局,培育特色文化产业基地,打造一批具有福建特色的影视、图书、戏剧、音乐、歌舞等精品,支持寿山石、脱胎漆器、惠安石雕、德化瓷器、漆线雕、仙游古典家具等传统工艺品的研发、加工与交易。培育一批文化产业集团,促进文化产业与高科技结合,提升文化产业发展层次和竞争力。以创意设计为龙头,加快发展工业设计、软件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建筑设计(室内设计)、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策划服务、时尚设计等创意领域。支持建设一批有地域特色、有集聚效应的创意园和创意产业基地,做强做大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促进一批重点创意企业发展壮大,策划一批创意高端研发设计平台。充分利用、整合、激活现有文化资源,加快建设一批新的文化及创意产业项目,谋划生成一批储备项目,丰富文化产品,增加服务网点,提升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多层次文化及创意消费需求。鼓励支持文化产品对外交流与合作,增强我省文化创意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五)科技和信息服务业。重点培育信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服务、技术创新服务、科技成果交易与服务等科技和信息服务行业。围绕我省主导产业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扶持发展一批高水平的研发、设计等服务企业,积极引进境内外著名公司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依托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一批研发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共性和基础性技术研发。大力发展临床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临床试验及试验设计等专业化第三方服务。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加快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支持科技信息机构、技术交易机构公共科技信息平台建设,推动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建立科技服务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制度,重点培养技术经纪人、咨询师和企业诊断师等专业人才。
  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加快“数字福建”建设,推进信息传输业发展,完善互联网、通信、广电等基础网络,推进“三网融合”,开展物联网应用服务,大力发展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网络增值服务和互联网服务。重点建设基础网络提升工程、无线城市建设工程、三网融合推进工程、闽台通信建设工程、应急通信工程等。依托福州、厦门超算中心,发展面向市场的高性能计算和云计算服务。加快发展信息技术服务,支持信息处理、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产业、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重点建设移动电子商务、信息服务促进工程、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等。加强数字动漫及数字影视、网络出版、3G手机内容服务等数字内容服务业。大力发展网络出版、网络图书、文化音像、数字娱乐、数字广播电视等内容服务商。重点建设海西3G动漫游戏运营基地、海西动漫创意之都、网络出版工程、公共文化服务平台等。
  (六)商务服务业。大力发展会计、审计、证券、保险等财务类服务业,律师、公证、仲裁等法律类服务业,信息、工程咨询、评估等咨询类服务业,代理、经纪、拍卖、担保等市场交易类服务业。加强工业园区、产业基地的商务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发展为产业集群服务的生产经营策划、产品设计、市场调查、资质培训、专项代理、标准与计量等服务业。创造更加有利于商务服务业发展的环境条件,努力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的各类商务服务机构,支持发展一批营销联盟等商务组织。支持厦门、福州、泉州等地大力发展会展经济、总部经济,精心打造“5·18”“6·18”、“9·8”等会展精品,做大做强网上投洽会及各地各类专业性展会,积极承办各类国际国内会议。支持形成闽台港澳会展业合作圈。
  (七)商贸流通业。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围绕中心城市和重要产业集聚区,做大做强一批全国性和区域性建材、纺织、汽车、机电、水产、粮食、果蔬、小商品等批发市场和闽台农产品交易市场。加强规划引导,推进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中央商务区、金融街、商业街和城市综合体建设。加快引进和培育大型商贸流通企业,支持做强做优一批我省知名连锁经营企业。推动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商业特许经营等新型流通业态和现代流通方式,改造提升商贸、餐饮、交通运输、邮政通信等传统流通业。扶持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促进城乡流通一体化发展。推进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向集团化、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
  (八)服务外包业。抢抓国际服务外包转移的战略机遇,用好国家对厦门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支持政策,在厦门、福州、泉州等地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基地,积极承接服务外包企业和订单转移,尽快培育和打造一批规模上千人、年出口金额超过千万美元的龙头企业。吸引跨国公司将其服务外包业务转移到我省,培育一批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专业企业。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外包业务,引导公共服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外包数据处理、信息技术运行维护等非核心业务。推动成立省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省软件国际合作联盟、软件服务外包产业联盟等中介组织作用。重点发展软件研发外包、信息技术研发外包、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信息技术外包,动漫创意、网络游戏设计研发、工程设计、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工业设计、产品技术研发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以及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分销等物流供应链服务外包,金融后台服务、电信服务、呼叫中心、管理服务等业务流程外包。提高服务外包在现代服务业中的比重。
  (九)社区服务业。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社区服务体系,探索社区服务运作模式,提高社区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产业化水平。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病患陪护、社区康复、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满足家庭的服务需求。推进社区商业“双进”工程,完善社区超市、早市、便利店、快餐店、维修点、再生资源回收站、早午餐工程等商业网点布局;引导发展面向民生的“跳蚤”市场、夜市、早市、周末集市、小摊小贩集中区等交易场所。增加老年服务业投入,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管理监督规范化、适宜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业。
  (十)农村服务业。构建完善以生产销售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和金融服务为主体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扶持力度,发挥供销社系统在农村流通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开展农产品、农资、农业机械等生产性服务。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程,加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规划和建设,改善农村流通环境和条件。在交通物流节点建成一批具有较强区域市场配送和调控功能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配送中心;发挥“龙得宝”农资连锁经营等品牌优势,建成一批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农资连锁超市、连锁店、仓储式超市。建立健全县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站,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就业、维权、信息服务服务网络。发挥农村合作组织作用,健全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协会等,加快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科技中介服务,完善科技特派员机制。拓展农村文化、体育、医疗、养老服务业,加大村镇建设、交通通讯、安全饮用水、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投入,改善农民居住、出行等条件,丰富农民物质文化生活。突出抓好小城镇服务业建设,发挥示范作用。
  在加快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的同时,必须抓好惠及全体人民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及其他公共服务业,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服务消费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服务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服务业企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一律不得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性审批条件。新办的服务业企业,注册标准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可实行分期到位。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企业集团登记。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行业实行一店一证外,对连锁经营的一般性服务业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或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核准登记。教育、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医疗卫生等部门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要研究提出放宽市场准入的具体措施。
  (二)加大财税扶持。税务部门要切实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已出台的扶持现代物流业、旅游业、科技服务业、软件产业、涉农服务业、金融业、育养服务业、医疗服务业和小型微利服务企业等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县及县以下依法登记设立的农村服务业企业,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属于地方级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50%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扶持范围和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对从事货运、物业、会展、广告、保险、知识产权等代理业的,就其取得的收入按规定扣除费用后,计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重点物流企业及公司制运作的省重点物流基地,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给予减免。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物流企业,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营业收入和纳税都增长特别突出的物流企业,由当地政府从该企业当年税收增量中给予一次性奖励。
  积极落实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中等职业教育等方面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服务企业产品研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工业设计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服务业企业购置国家有关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含报废船舶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征收的增值税,按规定的比例退还,由此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各地政府要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强化要素供给。物价部门要牵头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机构、学校(含托儿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与居民用水、用电、用气同价;其他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实现与工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
  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修编中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城市和小城镇黄金地段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不适应城市功能从中心城区退出的工业企业土地,要优先用于发展高端服务业和家庭服务业。规划建设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规范标准配套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列入省物流重点规划的现代物流建设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四星级以上酒店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不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可按符合规定的最低价起始招拍挂出让土地。利用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第三方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可暂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对规划布局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项目和服务业重大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和建设规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幼儿园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施建设,在用地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
  (四)增加资金投入。逐年增加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各有关部门在各专项资金中要增加对服务业的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带动性强、聚集效应明显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新兴业态的服务业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以及与国家引导资金的配套。推动建设一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年度考评优秀的集聚区以及集聚区内的公共服务平台,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一定数额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服务业发展。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推动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继续扶持城乡专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及小城镇、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对中小商贸企业经营网点和设施更新改造、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农超对接、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流通企业节能降耗、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及电子商务等项目建设,省级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对列入省、市重点发展的物流园区、陆地港、电子口岸、大型批发市场、配送中心、流通龙头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和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新设立或引进的国内外知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所在地政府视财力给予适当补贴。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按其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拓宽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应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授信额度。积极增加金融服务品种,包括设计门票收益权质押贷款等符合旅游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拓展著作权(版权)质押贷款业务等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业务等。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以及规范的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培育服务业企业上市后备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组建和引入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多渠道筹措服务业发展资金。
  (六)培养引进人才。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的办学优势,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加快培养造就一批服务业应用型、复合型和技能型人才。支持高校、企业、科研单位联合建立服务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培养培训基地和岗位技能培训基地,增强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和针对性。依托福建服务外包学院、福州大学八方物流学院等高校院系,加强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支持服务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和研发平台建立海西服务业人才高地,加大服务业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力度,鼓励台湾服务业高端人才和专业人士来闽就业,壮大高质量的服务业人才队伍。
  发展人才服务业。加大人才中介机构建设投入,建立健全人才资源服务业体系,形成政府推动引导、市场公平竞争、机构自主发展的运行格局。加快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展。扶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设福州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一批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中心人才市场及县级农村人才市场,做大做强海峡人才市场、厦门人才市场等综合性人才市场。
  (七)深化改革开放。推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和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活动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委托旅行社安排。鼓励生产企业将企业技术中心、重大技术产业平台组建成为专业化的具有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和节能环保功能的服务型企业。引导生产和其他企业将售后服务、后勤物业、餐饮和教育培训等内部服务功能剥离,整合组建专门的服务企业。积极推进国家和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列入国家和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城市和园区,优先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大力推进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开拓国际和省外市场,在信息技术外包、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工程和技术承包、软件出口、文化产品出口、劳务合作、医药研发外包等方面形成较强竞争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外商尤其是知名跨国公司投资服务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提高服务业利用外资的规模、质量和水平。支持我省法人金融机构通过设立代表处、分行、合资银行、参股国内外金融机构等形式对外发展金融网络。
  (八)促进闽台港澳侨合作。抓住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的有利时机,发挥闽港闽澳经济合作促进委员会积极作用和侨的独特优势,深化服务业的合作。积极利用先行先试政策,加快吸引服务业落户平潭综合实验区。努力扩大金融业合作广度和深度,重点在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入驻、扩大两岸货币双向兑换范围、设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方面先行试验一批金融领域改革措施。推动台湾医疗机构在福州厦门等地落户。加强闽台港澳侨物流、旅游、服务外包等行业的合作交流,加强港口的合作,共同发展集装箱国际海运中转等业务,吸引更多的货物通过福建港口中转。发挥保税港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的政策优势,进一步优化口岸通关环境,创建物流合作平台,积极吸引大型物流企业落地。鼓励投资我省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在用地和税费优惠方面视同重点物流建设项目。重点依托福厦创意产业园区和软件园,吸引集成电路设计、动漫、软件、网络游戏、互联网信息等企业将开发、制作、加工、培训及营销等业务部门外包迁入福建,支持在厦门、福州、泉州等地建设呼叫中心。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加快服务业发展协调工作机制,成立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分管副省长为组长,成员单位由服务业相关主管部门组成,负责提出深化服务业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等,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要相应建立促进服务业发展领导机构,加快形成省、市、县(区)三级联动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和责任,齐抓共管,共同促进服务业发展。
  (二)注重规划引导。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省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省直相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围绕全省服务业发展目标编制重点领域发展专项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和保障措施,并把发展任务分解到年度工作计划中,落实目标责任。
  (三)健全统计体系。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业务考评管理制度。健全服务业统计机构,加强服务业统计力量,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体系,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科学准确。有关部门要负责实施全行业服务业统计。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充分发挥部门和行业协会作用,建立政府统计和行业统计互为补充的服务业统计体系,搞好服务业运行监测。
  (四)推进标准建设。鼓励服务业企业积极参与服务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大服务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力度。推动组建一批服务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组织制定和修订具有福建特色的物流、交通运输、旅游、商务、商贸、社区服务、家庭服务、通信、体育、餐饮等行业地方标准。积极开展国家、省级标准化示范区及相关行业的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以标准化建设促进服务品牌建设。对于新兴服务行业,龙头企业、地方和行业协会要先行制订服务标准。
  (五)鼓励技术创新。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抓好现代服务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积极推进现代服务业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建设研发设计、产品测试等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发展一批技术研发中心和中介服务机构。
  (六)优化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转变工作方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服务效能。严厉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评比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服务业知识产权。整顿和规范服务业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快培育一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符合国际惯例的新型行业协会、商会。推进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形成广泛的社会自律机制和信用评判制度。
  (七)强化目标考核。服务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建立完善服务业目标考核制度,细化和分解各项目标任务,将可操作可督查的工作措施落实到责任单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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