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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09-15 15:11:26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财政局(财政金融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属工业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署,省级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予以奖励。为了规范和加强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我们制定了《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
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署,参照《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80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安排专项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予以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了规范和加强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煤炭、炼铁、炼钢、铁合金(含工业硅)、水泥、造纸、制革、印染、化纤等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第三条  企业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和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列入经省政府同意的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计划。
  (二)奖励范围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及我省产业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进行调整(2011年-2013年的奖励范围详见附件1,2013年之后的奖励范围,根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及我省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三)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相关设备型号应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或经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现场认定;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四)生产线(设备)拆除前具备正常生产能力,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
  (五)经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组织现场检查确认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相关设备、配套设施已拆除或废毁,拆除设备不可恢复、不得转移生产。
  第五条  省级财政根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标准(附件2)和当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年度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每年从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中确定奖励资金。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使用
  第六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于项目淘汰次年2月底前,由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提出申请。县(市)项目由县(市)政府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设区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申报内容应包括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淘汰的主要设备等。
  企业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及项目批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见附件4)、《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汇总表》(见附件5)等。
  第七条  每年6月底前,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并联合下达奖励资金计划。
  第八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
  第九条  奖励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支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
  (二)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
  (三)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重点支持整体淘汰企业;
  (四)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与省级财政奖励资金一并使用。省级财政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淘汰当年12月中旬前,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工信部等《关于印发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告。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基本情况、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有关录像、图片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卷,以备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淘汰当年12月底前,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等厅际协调小组成员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已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进行现场核查,计划安排奖励资金的淘汰落后产能规模按实际核查情况认定,核查结果在省级有关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下达次年1月底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会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将上年度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扣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
  (二)转移淘汰设备,违规恢复生产的;
  (三)重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
  (四)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
  第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安排使用奖励资金的部门和单位,省财政厅将收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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