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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县级设“营改增”专项扶持资金

2012-11-01 09:38:53 来源:泉州晚报
  记者昨日从市财税部门获悉,我市基本完成“营改增”试点税源户的移交工作,全市共清分试点税源户4408户。因“营改增”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统一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将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专项扶持资金”。  
  有利于降低整体税收负担
  据了解,目前我市基本完成试点税源户的移交工作。国税系统已确认“营改增”纳税人3177户。据介绍,试点政策在17%的基本税率之外,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利于降低整体税收负担。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3%的征收率,比营业税5%的税率下降了40%。“小规模纳税人达到2757户,远超过一般纳税人的数量。”据介绍,一般纳税人420户,其中交通运输业214户,现代服务业206户。另外,小规模纳税人中交通运输业451户,现代服务业2306户。
  为迎接“营改增”的到来,国税系统对试点纳税人举办35场次培训,重点组织试点一般纳税人政策业务、税控器具操作和网上申报认证等内容的培训,为税源交接、征管准备等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日前,市财税部门牵头交通委、国资委召开企业座谈会,了解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业等试点行业企业经营情况、税负情况和试点准备情况,解读试点相关政策,帮助企业搞好财务核算衔接,尽快适应税种转换。“针对试点中可能出现部分行业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积极向上争取出台试点过渡财政扶持政策,尤其是出台全省统一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市财政局相关人士说。
  对税负升高企业予以扶持
  据介绍,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除厦门外的全省县(市、区)内因营改增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统一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过渡扶持对象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实际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不包含核定征收企业)。过渡扶持期限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则上执行到此次试点行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全面推行为止。
  市财政局相关人士介绍,过渡期间,各县(市、区)政府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专项扶持资金”,按照“财税认真辅导、财税按月监控、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财政部门采用“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年中拨付资金,年度终了结算资金余额,政策期满后统一清算”的方式,对税负升高企业予以扶持。有关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结算和清算等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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